廠裡不給買保險?-1月21日律師說法

厂里不给买保险?-1月21日律师说法

厂里不给买保险?-1月21日律师说法

【本期導讀】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社會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與工人約定不給其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事宜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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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諮詢

我們單位服裝廠招聘李某上班,簽訂合同時候,我們廠裡與李某已經約定,不給其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事宜,但現在李某又提起仲裁要求辦理社會保險,請問下我們之間的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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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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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潁東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安徽潁淮律師事務所 寧成榮

律師釋法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社會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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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廠與李某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未給李某購買社會保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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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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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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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徵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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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阜陽市潁東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領導說了,您點一個廠裡不給買保險?-1月21日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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