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願服務條例

《河南省志願服務條例》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河南省志願服務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並將志願服務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註冊、志願服務組織登記、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等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志願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殘疾人聯合會、法學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推動本區域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六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勞動。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七條每年3月5日為河南省志願者日。

第二章 志願者

第八條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志願者應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等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共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繫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註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

河南省志願服務信息系統應當便利志願者註冊。

志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二)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

(四)接受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五)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七)法律、法規和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的指導和安排,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相應的任務;

(三)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聲譽;

(四)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人格尊嚴,不得洩露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

(五)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不得利用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二條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為志願服務組織依法登記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四條省、省轄市、縣(市、區)可以依法成立志願服務協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志願服務團體可以申請成為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協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五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交流。

第十六條在志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七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志願服務計劃,組織實施志願服務活動;

(二)負責志願者的招募、註冊、評價、激勵等工作;

(三)對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四)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解決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五)為志願者及時、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六)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志願服務經費、物資等;

(七)組織開展志願服務的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招募志願者;招募時,應當說明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九條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志願者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信息數據錄入志願服務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志願服務組織不得公開或者洩露其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志願服務組織不得洩露志願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可以使用志願服務標誌。

第四章 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志願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應急救援、環境保護、文化體育、法律援助、助醫助學、擁軍優屬、治安防範、科普宣傳、鄉風文明、社區服務、心理諮詢、文明勸導和大型賽會等社會公益服務。

第二十四條志願者可以參與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發佈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告知需要志願服務的完整信息和潛在風險。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並及時予以答覆。

第二十六條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願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七條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

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並事先徵求志願者的意見,不得要求志願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願服務。

第二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遊、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

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法律、行政法規對職業資格有要求的,志願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醫院、學校、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機構成立志願服務隊,進社區、進農村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舉辦大型賽會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需要志願服務的,舉辦者可以委託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願者。

受委託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與舉辦者簽訂專項志願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自行招募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的,參照本條例關於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及時有序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

第三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非法、營利、違背社會公德以及與志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五章 支持與保障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運營管理,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政府財政支持;

(二)依法獲得的社會捐贈、資助;

(三)志願服務基金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志願服務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構、有關部門、捐贈者、資助者以及志願者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城鄉社區、服務窗口、機場車站、廣場公園、景區景點等所在單位建立志願服務站點。

第三十六條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學生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情況納入綜合素質評價體系。

第三十七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貢獻突出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

將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的信息納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統計和發佈制度。

依託河南省政務信息平臺,建立河南省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與各單位和各地區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以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為主要內容的志願者星級評定製度。

第四十二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願服務公益宣傳活動,傳播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服務精神。

第四十三條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