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7期」關於離婚這些誤區,你造嗎?

「第417期」关于离婚这些误区,你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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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人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離婚率卻越來越高,不管是從數據統計角度來看,還是我們身邊的案例,都明顯感到離婚率上升。因此,普及《婚姻法》知識,破解離婚誤區,顯得尤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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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雙方分居滿2年就可以自動離婚

這是錯誤的。依據現行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雙方協商一致後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二是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而起訴到法院離婚。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而“分居滿2年”只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據之一,而不是隻要有分居情形,就一定會判決離婚。

誤區二:拿到出軌證據後就可以多分財產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判決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一方(即: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導致離婚的,該方為過錯方)以及生活困難一方。因此,拿到一方的出軌證據,並不就一定能多分到財產。

誤區三:女方在懷孕期間不能離婚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女方懷孕、分娩後一年內、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注意,這裡 僅僅限制的是男方的權利,而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當然,若男方確有離婚的充分理由(如:發現小孩不是自己的等)的,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則男方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

誤區四:一方出軌就可以離婚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在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判決雙方離婚。而認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當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時,在組織調解無效後,才會判決准予離婚。

誤區五:堅持離婚法院就一定會判決離婚

實踐中,出於維護社會及家庭穩定的考慮,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判決雙方離婚,只有在出現法定情形之一(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時,才會判決准予離婚。

誤區六:女方可以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一方存在特定情形之一(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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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警惕:婚姻生活並不多彩多姿,它不但平凡,而且瑣碎,如果不滋養珍惜,容易使生命憔悴,心靈粗俗,所以生活之中,要使婚姻長久,總的原則是親密而有距離,開放而有節制。

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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