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喬木晚年對中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思考

改革開放後,最早提出應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是時任中國科學院副院長的李昌同志。對此,胡喬木回憶說,1979年在為葉劍英準備新中國成立30週年講話的過程中,“李昌同志曾向我們起草講話稿的同志談過,所以在劍英同志的講話裡就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問題。但是當時提得不充分。” [1] 1980年12月16日至25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議,李昌在會上致信鄧小平,“再次提出這個問題”。 [2] “小平同志對這個建議非常讚賞”。 [3] 這次工作會議對此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鄧小平也在閉幕會上就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進行了論述。 [4]

1981年3月,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全國開展了“五講”、“四美”文明禮貌活動。以後,鄧小平“在講話中多次談到建設精神文明,直到十二大把它與建設物質文明並舉,作為實現現代化的四項保證之一”。 [5] 儘管不是胡喬木首先提出,但他卻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深入系統的研究。

一、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內涵

胡喬木首次把精神文明分為文化建設和思想建設兩大部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包括哪些內容?1981年11月,胡喬木在起草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的政府工作報告時,對初稿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部分作了修改。他把精神文明建設分成文化建設和思想建設兩大部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作了如下表述:“精神文明的範圍很廣,它的主要內容必須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教育、科學、文化、藝術、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規模和發展水平……另一方面是社會政治思想和倫理的發展方向和發展水平。這是由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並且強烈地反作用於社會制度性質的……我們要通過有效的宣傳教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多方面的工作,通過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使我們的社會成員愈來愈廣泛地樹立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思想、道德風尚和勞動態度,樹立高尚的思想情操、生活方式和審美觀念,樹立自覺的守法精神和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堅持個人利益和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眼前利益服從長遠利益,一切為了社會主義的四個現代化,一切為了社會主義祖國,發揚崇高的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 [6] 在此之前,對精神文明的內涵的解釋一般是籠統的,是胡喬木把它做了概括並分成兩大部分。胡喬木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內涵的解釋,被1982年9月召開的中共十二大所採納。 [7]

二、關於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關係

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是什麼關係?有人認為是精神和物質的關係。胡喬木說,“不能認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關係是物質和精神的關係,因為這兩種文明儘管包括的範圍很不相同,卻都是物質和精神相互間複雜關係的產物。精神文明不能夠離開一定的物質條件,但它並不是物質文明的派生物或附屬品,它只能由思想戰線全體同志、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在思想政治文化方面進行長期奮鬥而產生和發展。” [8]

1982年的4月3日,鄧小平對起草中共十二大報告發表意見,把發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到戰略的高度,指出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四項保證之一。 [9] 在鄧小平的啟發下,胡喬木四五月間,在主持起草中共十二大報告時,對二者關係又作了進一步的闡釋。5月1日晚,胡喬木同起草組同志談話時指出,精神文明方面,要講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關係。精神文明是上層建築,物質文明是經濟基礎。精神文明是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重要體現。但生產力本身不能解決精神文明問題,只解決生產關係也不一定能解決精神文明問題。這要從理論上說清楚。認為有了先進的生產關係,其他一切問題都解決了是不符合實際的。5月中旬討論十二大初稿時,胡喬木明確提出兩個觀點:一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是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的;二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社會主義的重要特徵。 [10]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召開,由胡喬木主持起草的中共十二大政治報告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關係做了這樣的闡述:“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關係是十分密切的,物質文明的建設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可缺少的基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對物質文明的建設不但起巨大的推動作用,而且保證它的正確的發展方向。兩種文明的建設,互為條件,又互為目的”。 [11]

1982年10月8日,胡喬木就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為什麼是互為條件、互為目的解釋說:“我們建設社會主義,這是一種物質建設,但是建設社會主義是為了什麼?不僅是為了造成許多工廠、鐵路、礦山、機器,而且是要造就社會主義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要求有社會主義的人的精神面貌。所以,我們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在這個意義上說,就是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造條件。而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又是要求人們不斷地發展人民的物質幸福,因此,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又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動力。所以它們是互為條件、互為目的的”。 [12]

胡喬木還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裡面的文化建設、思想建設互相促進的關係作了進一步的說明。他說:“我們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這種思想覺悟不能靠一種樸素的情感、簡單的常識來求得,是需要掌握人類歷史發展的知識。不但歷史上的知識,而且現在的知識,我們都需要掌握。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所堅持的先進的思想,不是一種簡單的信仰,而是一種科學的結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在對待任何複雜問題的時候,都不至於慌亂,都不至於迷糊。當然,文化是不能離開思想的,報告裡面講文化建設也必須是在共產主義思想指導下發展。我們的科學、教育、文化各種事業都是在共產主義思想指導下發展的。所以,文化的建設和思想的建設是不能分開的,是互相促進的。” [13]

1986年9月28日,在中共十二屆六中全會上,胡喬木又進一步指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互相滲透、互相促進的並相互獨立,其發展是不同步的。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關係,不同於社會意識和社會存在、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的關係。二者都有其獨立的意義和自身的發展目的。他認為,《中共中央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提出“物質文明為精神文明的發展提供物質條件和實踐經驗,精神文明又為物質文明的發展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為它的正確發展方向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證”,這個提法正確地表述了兩者的關係。二者互為目的,又互為條件。我們講兩個文明一起抓就是基於這樣一種觀點提出來的。正因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既有密切關係又是相互獨立的,所以二者的發展並不都是同步的,這種現象在歷史上是屢見不鮮的。

三、關於確立社會主義主導價值觀

社會主義社會應該確立以貢獻社會、服務人民為榮的“人的價值”觀念。改革開放後,多元的經濟形態帶來了相互碰撞的多元的價值觀念。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主義社會的中國,究竟應該提倡什麼,反對什麼,應該樹立什麼樣的主導價值觀呢?胡喬木認為,在進行精神文明建設時必須對這個問題給以正確的回答。社會主義社會的性質決定我們越是在這種情況下,越要堅決地、理直氣壯地、旗幟鮮明地提倡以貢獻社會、服務人民為榮的價值觀念。他說:“尤其必須著重指出的是,我們決不能只從社會給予個人這方面來談‘人的價值’。因為社會要能夠提供實現其每個成員的‘人的價值’的條件,首先就需要把它們創造出來。所以,評價一個人的價值,不僅在於他的存在和需要是否從社會、從他人那裡得到承認和滿足,更重要的是在於他為社會、為他人盡了什麼責任,作了什麼貢獻。” [14] 人的價值,“在我國,在今天,首先就是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貢獻”。 [15] 他還說:“實際上,不僅馬克思主義者這樣理解,人類歷史上的許多先進分子,也是更強調從個人貢獻於社會這方面來談‘人的價值’。例如宋朝的范仲淹所說的‘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就包含著這種意思。著名的正直的偉大科學家愛因斯坦說得更明確:‘一個人的價值,應該看他貢獻什麼,而不應該看他取得什麼。’又說:‘一個人對社會的價值首先取決於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動對增進人類利益有多大作用。’” [16] 胡喬木批評那些只講索取的極端個人主義者,“並非馬克思主義者的愛因斯坦所能深刻理解的道理,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應該成為常識的道理,我們的一些同志竟然不加考慮,而一味片面地從個人需要的角度提出人的價值問題,這是很奇怪的。” [17] 他說:“文化大革命”中,“忽視人民群眾權益的‘左’的錯誤確實需要糾正,” [18] 但反過來,就片面地只從個人需要方面強調人的價值同樣是不對的。總之,“社會主義的原則應該是……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統一,享受和勞動的統一,權利和義務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 [19] 社會主義的國家必須以滿足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但在社會中不能提倡極端個人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是我們不提倡也不應該成為我們社會主義社會主導價值的。

倡導構建社會主義人與人之間平等、互助、誠信、友愛的社會關係。胡喬木認為:“造就社會主義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要求有社會主義的人的精神面貌。” [20] 其“根本要求就是實現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尊重、人與人的平等”, [21] 應該倡導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社會風尚,“排除舊社會那種損人利己、爾虞我詐的關係”。 [22] 建立平等的、互助的、互相尊重的團結友愛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價值取向區別於資本主義社會價值取向的特點之一。他認為,如果我國經濟上去了,社會風氣卻壞了,精神文化萎縮了,那將是我們民族的悲哀。社會主義社會應該體現出對“絕大多數人民的權利、利益、人格的尊重和關心,體現出絕大多數人民對共同利益的共同關心以及人民之間的相互尊重和關心”。 [23] 由此“在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的廣大範圍內形成社會主義的倫理關係”。 [24] 如果社會主義國家的“人們還是自私自利,唯利是圖,不但不能統籌兼顧,團結互助,而且還要不擇手段地互相敲詐、謀害,相互之間沒有一種同志愛、鄰人愛、同胞愛,沒有舍我為人,捨己為群、舍私為公的精神,沒有高尚的理想,高尚的情操,沒有對於革命前途的堅定信念,沒有為革命鬥爭所必需的組織性紀律性,那麼,我們還能說這種社會的精神狀態比資本主義社會的精神狀態有什麼優越性嗎?我們的革命難道就是為著建設這樣一種社會嗎?而且,如果沒有一定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就不可能建設,建設起來的也必然要受到破壞”。 [25]

共產黨員、黨的幹部和先進分子應該確立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以無私奉獻為準則的高尚的共產黨人的價值觀。黨員特別是黨的幹部,思想覺悟高低直接影響到他對是非、善惡、美醜的判斷及如何行使手中的權力;直接影響到一個地方一個單位乃至社會的風氣;直接關係到社會公平正義及人民群眾的福祉。因此,胡喬木極力主張,在改革開放經濟轉型帶來利益多元化,觀念多元化的情況下,廣大共產黨員特別是黨的幹部絕不能混同於一般的老百姓。黨對自己的黨員和黨的幹部以及先進分子的教育和要求絕不能混同於普通群眾。我們要建立的精神文明,當然不可能在全社會都是共產主義的,但對於共產黨員和黨的幹部來說,如果離開了共產主義的思想、共產主義的道德,那麼我們怎麼來建設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呢?對共產黨員和黨的幹部,必須進行以共產主義思想為主導的思想教育。他還認為,社會主義要發展商品經濟,在經濟領域必須重視和運用價值規律,講等價交換,但決不能把商品交換的原則引入黨內政治生活。

四、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核心

胡喬木明確提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之後,他在不同的場合對要“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這個觀點給以闡述和宣傳。他認為:共產主義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將來要實現的一種社會制度,一方面是指關於為什麼要和怎樣才能實現這種社會制度的思想。他是在後者的意義上談共產主義思想的。他說:“沒有共產主義思想的共產黨,沒有共產主義道德的共產黨,能夠設想嗎?社會主義社會中的違反共產主義思想、違反共產主義道德的領導,能夠設想嗎?當然不是說,所謂共產主義思想的領導,就是要在現在建成共產主義。這當然是不現實的。” [26]

胡喬木認為:社會主義思想就是現行制度的完善化、理論化,這當然是需要的,但是不能以此為最高理想。社會需要不斷地進步,社會主義社會也需要不斷地進步。我們共產黨員是一切社會進步的急先鋒。所以,我們決不能夠滿足於按勞分配,如果停止在按勞分配階段.那末我們就不是共產主義者了。所有的黨員在堅持共產主義思想、共產主義精神、共產主義道德、共產主義勞動態度這個根本問題上,絲毫都不能含糊。如果有一點含糊,我們就會在群眾裡造成思想混亂,就會在群眾裡歪曲我們黨的形象,削弱我們黨的威信。另外,他認為,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要抵抗資本主義思想的侵蝕,單靠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原則是不夠的,“主要要靠共產主義思想才能抵抗資本主義思想的侵蝕”。 [27] 當然,他也明確指出:我們現在大力提倡共產主義思想的宣傳和實踐,決不是說我們現在又要刮什麼“共產風”,不讓發展集體所有制以至個體所有制,不讓徹底實現真正的按勞分配。我們現在是在建設社會主義社會,是在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生產關係和它們的各項“上層建築”,“我們決不允許採取任何超越社會發展階段所允許的主觀主義的、空想主義的和冒險主義的政策,如果那樣做,那就只能破壞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也就是破壞我們的共產主義事業,從而必然招致失敗。那種失敗的苦頭我們已經嘗夠了,我們已經學習得聰明多了,決不會再去幹過去曾經幹過的那些蠢事。但是,同樣必須弄清楚的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一切就忘記了自己是共產主義者,就忘記了只有科學共產主義的思想才能指導我們建設好社會主義社會。” [28] 他強調,在現階段宣傳共產主義思想有兩條界限要掌握好:一是不要把宣傳共產主義思想同執行現行政策混淆起來,二是不要把對共產黨員和先進分子的要求同對廣大群眾的愛國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教育和其他思想教育的要求混淆起來。“只要把住了這兩條界限,正確地宣傳共產主義思想,只會使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日益興旺發達。” [29]

自1982年5月中旬胡喬木提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並把這個表述和思想寫進中共十二大政治報告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取得不小的進展,但同時也存在著不小的爭論,特別是在1986年為最甚。對這個問題,在中共高層,認識也不盡一致。《炎黃春秋》在2004年第10期、2005年第11期、2006年第1期分別刊登田紀雲同志的《近距離感受胡耀邦》、郝懷明先生的《耀邦指導我們起草中央文件 —— 胡耀邦與“精神文明建設決議”》、餘廣人先生的《“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修正的風波》三篇文章。《上海黨史與黨建》2005年12號刊登本刊特約記者劉海音的訪談:《回憶在耀邦主持下起草精神文明建設決議 —— 龔育之訪談錄》等。在這些文章中,都回憶了這樣一個事實:即1986年在起草《中共中央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時,就要不要把“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這句話寫進決議發生了激烈的爭論。胡喬木等主張要寫進去,理由是:不“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我們的社會就是畸形的社會。由於在現實工作中出來了不少不好的東西,精神文明決定有必要在分辨是非、澄清混亂、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方面,下一番功夫。如果這次模糊起來,經過實踐檢驗證明正確的重要原則和論斷,如果這次不再提了,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而有的人主張不寫。理由是:“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的含義,在不同的範疇中可以做不同的解釋,“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提法,容易引起誤解。用共產主義思想作為全民範圍精神文明建設的核心,同我們黨的現行政策,特別是經濟改革和經濟政策不吻合,在實際工作中必然會產生許多糾纏不清的問題。要求全國不同的階層和人群都以共產主義思想對待精神文明,事實上辦不到,在我們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容易助長許多錯誤傾向的發生。這個提法使臺、港和華僑廣大愛國人士難以理解,增加不必要的疑慮,對統一祖國反而不利。他們認為,不再沿用這個提法,絲毫也沒有隱瞞或降低我們黨的最高綱領。

在這個問題上,筆者是贊成後者觀點的。首先,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一個要面向全國各階層群體提出的要求中,提倡“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未必適用,執行起來可能會發生許多矛盾。筆者覺得後者的分析更貼近實際。其次,胡喬木提出的“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對共產主義的認識還是有急於求成的一面。這也表現在20世紀80年代初,他對共產主義“渺茫論”的批判上。晚年胡喬木“反思歷史,覺得以前把目標想得太近” [30] 。後來的他,更注重實際了。再次,不管當時還是現在,對這件事有人總是用“左”和右來評判,他們把胡喬木等人的主張說成是“左”,而把後者的主張說成右。筆者認為,在黨的會議上討論問題,發表各種不同的意見,都是應該允許的,都是很正常的,以“左”和右這種簡單化的是非評判標準來評判這件事,並給這些同志扣上什麼“左”和右的帽子未必是合適的。還是有什麼問題就說什麼問題好。

就胡喬木而言,他提出的“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決不是說我們現在又要刮什麼“共產風”。他明確指出:決不允許採取任何超越社會發展階段所允許的主觀主義的、空想主義的和冒險主義的政策,如果那樣,那就只能破壞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也就是破壞我們的共產主義事業,從而必然招致失敗。他是要提倡一種精神,一種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的價值觀。要有社會主義的精神面貌,而這種精神、這種價值觀主要是強調要有奉獻精神、有集體主義精神,要能夠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特別是黨員和黨的幹部,要始終有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奉獻精神等。現在看來,這種精神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太缺乏了,太需要了,既然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既然是社會主義社會,就應該大膽地、理直氣壯地宣傳這種精神。

胡喬木特別擔心由於改革開放使中共的優良傳統被丟失。他想既搞好改革開放,又使共產黨人遠大的理想得以保持,那種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犧牲精神和奉獻精神得以發揚。而不是經濟發展了,道德淪喪了,黨的幹部腐敗了,社會風氣變壞了。但在這個決議中提倡奉獻精神是否要用“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來表述確實是值得商榷的。

胡喬木是中國實現工作重點轉移和改革開放路線的熱情鼓吹者和倡導者之一,也是他在黨內較早地思考如何應對由於實施新的改革開放政策而必然帶來的消極負面影響,如何堅持和構建與改革開放政策相適應並能為經濟建設健康發展提供持久的智力和精神支持的新的價值體系。他認為:任何民族、任何國家、任何社會的存在和發展都需要有一定的社會主導價值觀的強力支撐,我國的經濟建設也不例外。他是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放在社會主義重要特徵的高度來思考這個問題的。在全面實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今天,回顧三十多年前胡喬木有關這方面的思考,仍是深受啟迪,發人深省。

註釋:

[1]《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62頁。

[2]《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62頁。

[3]《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62頁。

[4]《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7頁。

[5]《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62頁。

[6]《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76頁。

[7]程中原:《1977~1982:胡喬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貢獻》,《黨史教學與研究》2006年第3期。

[8]《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83~484頁。

[9]《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下),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810~811頁。

[10]程中原:《1977~1982:胡喬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貢獻》,《黨史教學與研究》2006年第3期。

[11]李穎:《從一大到十六大》(下),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第668~669頁。

[12]《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221頁。

[13]《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頁。

[14]《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4頁。

[15]《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5頁。

[16]《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5頁。

[17]《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5頁。

[18]《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5頁。

[19]《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7頁。

[20]《胡喬木傳》編寫組編:《胡喬木談中共黨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頁。

[21]楊尚昆等:《我所知道的胡喬木》,當代中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頁。

[22]《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15頁。

[23]《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15頁。

[24]《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15頁。

[25]《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84頁。

[26]《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52頁。

[27]《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9頁。

[28]《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7頁。

[29]《胡喬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4頁。

[30]楊尚昆等:《我所知道的胡喬木》,當代中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4~1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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