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痛!2元配件引發7萬索賠

據椒江區消保委消息,2018年4月9日,李先生向椒江區消保委投訴,稱因家裝出現意外泡水事件而煩惱。2017年11月,李先生向XX家建材購買了裝修材料,按照合同履行上門包安裝服務。2018年4月4日,李先生進入新房發現,前一天剛安裝的水龍頭接口斷裂,地面全是水,損失慘重,遂立即與XX家建材取得聯繫,要求恢復原貌,但因索賠數額較大(預估達7萬左右),雙方自行協商不下。

處理過程及結果

椒江區消保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組織雙方瞭解情況。李先生說,發現泡水事件的前一天下午,XX家建材派來的安裝工人在安裝水龍頭時,據工人說是發現牆面預留的水管接口不太好安裝,在沒有告知並徵求李先生同意的情況下,花2元錢擅自購買了一個轉換接口安裝上去,當時發覺螺紋不合,便拆下來後重新安裝上去,因其趕著去下一家,於是在安裝後目測不漏水了便匆匆離開。第二天上午李先生便發現房屋整個地面全是水,新安裝的木地板、瓷磚、衣櫃、門及門套都泡在水裡。據估算,需要修復的衣櫃材料費12590元,護牆及門費2000元,而門及門套、木地板是XX家建材購買的,需要其給予更換,總計達7萬元左右。

XX家建材方認為是安裝工操作不當引起,且涉及金額較大,不願獨自承擔責任。但由於安裝服務是由XX家建材方提供的,經過消保委作人員反覆調解,XX家建材負責人表示願意承擔責任,只是數額較大,不影響使用的(如已安裝的瓷磚及地板下的龍骨)就不再更換,儘可能減少些商家的損失,希望李先生能體諒。

經過協調,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由XX家建材方賠償給李先生修復費用共計16590元,並且更換損壞的門、門套、木地板等,此事圓滿解決。

案件評析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浙版新消法》第二十一條:住宅裝修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明確施工期限、施工質量、施工費用、質量保證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由經營者提供裝修材料的,應當書面約定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和價格等。埋設在牆體、地面內的電氣網絡管線和給排水管道等隱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八年,其他裝修部位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兩年自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因裝修材料和安裝服務均有經營者,消費者有權向XX家建材方要求索賠,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經營者負責,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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