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17年第33類“國酒茅臺”商標申請告一段落,茅臺撤訴並致歉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茅臺酒廠)於2018年8月13日22時在其官方發佈了:關於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聲明中提到:“國酒茅臺”商標註冊申請,已歷時十多年。對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決定,我們充分尊重,也樂於接受。日前因內部工作銜接問題遞交的訴訟申請,公司決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並謹此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

長達17年第33類“國酒茅臺”商標申請告一段落,茅臺撤訴並致歉

事情要從2001年說起,從2001年到2010年間茅臺酒廠便不斷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33類白酒類“國酒茅臺”商標申請,17年間,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商標做出了多次駁回和不予註冊的決定。

長達17年第33類“國酒茅臺”商標申請告一段落,茅臺撤訴並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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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是2018年5月25日,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據《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行業及各方意見,對茅臺廠提出的第33類“國酒茅臺”商標做出了不予註冊的決定。7月份,茅臺廠不服此決定,將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要求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不予註冊”的複審決定。一起被起訴的還有在第33類“國酒茅臺”商標註冊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的多個知名白酒品牌和律師事務所、商標代理機構,其中包括五糧液、汾酒、劍南春、郎酒等。

長達17年第33類“國酒茅臺”商標申請告一段落,茅臺撤訴並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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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劇情突然反轉,其原因業內人士都知道,據我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類似這種行業詞或著說通用詞彙是不允許作為商標申請獨佔的。商評委拒絕茅臺酒廠的商標申請,是合理、公平的,符合相關規定。因為商標一旦申請成功,將會造成茅臺酒廠對該商標組成部分的“壟斷”使用,有失市場公平競爭和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

類似案件還有前些年已結案的煙臺張裕集團同多家葡萄酒企業一直有爭議的“解百納”葡萄酒商標糾紛,雖結果不同,但案件內容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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