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債權人實際支出的律師費系實現案涉債權而支出的費用,根據約定該筆律師費應由債務人承擔,但對於債權人主張的後期發生的律師費,因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部分費用已實際發生,故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青海昊潤商貿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終330號】
爭議焦點
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律師費用已實際發生時卻主張被告支付的是否支持?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關於國開行青海分行已支付的和後期發生的律師費應否支持的問題。《保理合作協議》約定”無論昊潤公司主動償付還是國開行青海分行依本協議約定從昊潤公司賬戶扣收款項或抵消債權,昊潤公司均按下列順序償付國開行青海分行債權:(一)國開行青海分行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
國開行青海分行實際支出的律師費80000萬元系實現案涉債權而支出的費用,根據上述約定,該筆律師費應由昊潤公司承擔。對於國開行青海分行主張的後期發生的律師費,因國開行青海分行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部分費用已實際發生,缺乏事實依據,故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謝謝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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