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這樣的《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遺產繼承中分割協議的效力待定問題

在當今社會,房產由於其具有特殊的升值和保值的價值,而成為人們投資的熱點。但在巨大的財富價值背後,也同時隱藏著巨大的隱患!今天我為大家介紹一個關於房產繼承糾紛的典型案件。

(一)案情焦點:

·三同胞兄妹親筆簽下的《遺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呢?

·一審法院的“生效判決”,為什麼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重審之後,判決“協議無效”呢?

小心!這樣的《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二)案情詳述:

李一、李二、李三為同胞兄妹,其母王氏在三兄妹生父去世後改嫁趙某,王氏於1999年去世,留有房產一套和股票、現金等,未留任何遺囑。

2000年年初,三兄妹的繼父趙某向xx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王氏名下的財產依法進行析產、繼承。

於是三兄妹為了使趙某少分財產,就王氏遺留的所有財產製作了份《分割協議》,約定王氏的婚前房產給李一(當時價值約人民幣6萬元),股票公司債券、現金(三兄妹一致認為當時價值約70萬元)按法律規定歸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妹平均分割,但三人經商量決定李一、李二分得的部分轉讓給李三所有。

但是,在繼父提起的析產、繼承訴訟中,將大部分股票、現金等確認為王氏與趙某的婚後共同財產並依照法定繼承進行了分割。

同時確認,房產屬於王氏婚前財產,但在這個案件中,對該房屋未進行分割、處理。

此後,李一將股票、債券等過戶給李三處理,後李一出國,房產也由李三出租並收取租金,三人未商定該租金歸屬。

十年後,2010年,此時房產價值約為人民幣80萬元,李三手中的股票現金等約7萬元人民幣此時,李一回國後,經協商未果,便以李二、李三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根據三兄妹最初的《分割協議》(該協議已無原件,但複印件留存在xx法院遺產分割案件的卷宗筆錄中)獲得房屋所有權,並由李二、李三配合將房屋過戶至李一名下。

趙某於2010年6月死亡,其與前妻共生育三個子女,庭審中,法定繼承人均表示放棄應由趙某繼承的上述房屋的產權份額。

(三)反覆判決:

經過一番激烈的法庭辯論,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1、該房屋產權歸李一繼承、所有;

2、原告李一支付被告李二、李三每人房屋折價款7萬元;

3、被告李二、李三應協助原告辦理上述房產過戶手續;

4、被告李三支付原告租金25000元;

5、被告李三支付被告李二租金2500元。

李二李三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案在二審被裁定發回重審。

重審後,法院作出判決:

1、該《遺產分割協議》無效,房屋歸李一所有,但該房屋按當時折價補償李二、李三,考慮到李三為維護房屋所出的費用,法院予以合理補償(李二分得18萬,李三分得20萬)。

2、被告李二、李三應協助原告辦理上述房產過戶手續;

3、被告李三支付原告租金8000元;

4、被告李三支付被告李二租金8000元。

本案中,正如審理法院所總結的爭議焦點,從我方當事人即李二的利益出發,主張財產以現有價值平均是對最為有科的分割方法,但這必然涉及個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在其繼父進行遺產繼承訴訟時三兄妹所立《分割協議》的效力:

1、《分割協議》的複印件形式本身說明原件並未生效及履行。

2、三兄妹處分財產行為侵犯了趙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實屬無效。

(四)法律常識直通車: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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