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未在落款處簽名,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李某從事房產中介工作。2017年5月9日,李某帶領被告張某實地查看了一處樓房。看房後,張某在李某提供的《帶看協議》委託人處簽名,但在落款甲方處並未簽名。之後,張某未通過李某即自行與房主完成了房屋買賣交易。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按照上述合同違約條款支付中介費及違約金19000元。張某主張上述《帶看協議》僅證明原告帶領其看過房屋,當時其並未注意協議下方各項條款,其亦未在合同落款處簽名,故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不成立,違約條款對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普法課堂」未在落款處簽名,合同是否成立?

「普法課堂」未在落款處簽名,合同是否成立?

「普法課堂」未在落款處簽名,合同是否成立?

「普法課堂」未在落款處簽名,合同是否成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