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有风险,“金龟子”商标使用12年也难逃被无效宣告!

说起“金龟子”,可能大家会立马想到《大风车》这个节目!“大风车吱呀吱溜溜的转,这里的风景呀真好看,天好看地好看,还有一起快乐的小伙伴”。当时这个节目的火爆程度不用我说吧?八零后九零后的童年记忆中都会有一些片段,每天放学回家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视看《大风车》。

抢注商标有风险,“金龟子”商标使用12年也难逃被无效宣告!

“金龟子”是谁?相必很多大小朋友都不陌生,那就央视著名主持刘纯燕。她是一位国内著名的儿童节目主持人,一头锅盖头短发的她以“金龟子”的名称在电视上出现了20余年,给无数人带来了回味无穷的童年回忆。

如今八零后、九零后都长大,开始被人称叔叔、阿姨了,而“金龟子”却好像从未变老一般,如今我们老了她却没变,让人唏嘘不已啊!其“金龟子”的年龄已经是52岁了,只是因为外形没变,保养得好,所以给人一种从未老去的既视感。依旧是一头锅盖头短发,一张童年的脸。


抢注商标有风险,“金龟子”商标使用12年也难逃被无效宣告!

刘纯燕老师一生坚持一个发型,只为“金龟子”品牌的塑造和保持。当“金龟子”融入她的生命,坚决捍卫“金龟子”知识产权自然也成了她坚持的一部分。

2013年08月05日,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不过申请人并不是我们熟知的“金龟子”刘纯燕,通过商标网查询显示,该商标是由一个姓李的个人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组织舞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图书出版、游乐园、提供娱乐设施、娱乐服务范围内,并在2015年08月14日成功注册。

2017年10月11日,刘纯燕以“金龟子”商标侵犯自己的艺名为由申请宣告其无效!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抢注商标有风险,“金龟子”商标使用12年也难逃被无效宣告!

抢注者答辩称:

“金龟子”本尊,刘纯燕在2013年12月才成立北京金龟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申注的54件“金龟子”图文商标,最早申注日期为2014年01月26日。时间晚于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申请日期。

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并未能有效证明其主体资格,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就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对争议商标多次提出申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应不予受理。

“金龟子”并非法律所保护的“姓名权”范畴。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常规固有词汇在合法范围内的使用,并非是对他人享有姓名权的抄袭,不存在任何搭便车之恶意。

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有主观恶意,目的是实现自身对“金龟子”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使用,实现对该商标的独占。

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了长达12年的使用,已经形成了较为广泛的服务销售区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众所周知,“金龟子”是一种土栖性昆虫,不是吗?

抢注商标有风险,“金龟子”商标使用12年也难逃被无效宣告!

我委认为:

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规定,且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以及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保护没有捷径可走,全方位保护好我们该有的权益,才能将投机取巧之人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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