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朋友處買房後方知其“五證”不全——購房者要求退款獲法院支持

從朋友處買房後方知其“五證”不全——購房者要求退款獲法院支持

購買一套合適的房屋,讓自己的生活安定下來,相信是很多人夢寐以求的一件事,可省會的蘇先生買了房子卻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原因是蘇先生在購買朋友的一套房屋後,卻發現該套房屋“五證”不全。

朋友賣給的房“五證”不全

蘇先生和王某是不錯的朋友。一天兩人在一起吃飯,王某稱有套房屋想出售,蘇先生正好計劃購買一套房,當下兩人一商量,這事兒就定了。

2014年底,蘇先生將20萬元購房款通過朋友的賬戶轉入王某的賬戶,因為與王某是朋友關係,所以當天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15年7月,雙方補簽了合同,約定房款為30餘萬元,房屋產權過戶所產生的相關稅、費,由王某承擔。之後,蘇先生找到王某,要求王某交付房屋,同時辦理過戶手續。王某這才吞吞吐吐地說,他的這套房子尚未辦理備案登記,開發商未將房屋交付於他,他也無法向蘇先生交付房屋。

起訴朋友退款並支付賠償金

此時蘇先生有些生氣,心想作為朋友,王某這事兒做得實在不仗義,遂同王某交涉,希望其退還20萬元購房款,自己再到別處購買一套房屋。王某卻遲遲不願意退還房款,說過一段時間“五證”就齊全了,開發商就給交房了。蘇先生再一次相信了王某,就眼巴巴地等著。時間一天一天過去,直到2018年8月,蘇先生還沒有等到這套房屋交房。

找王某要款不成,蘇先生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到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王某返還首付款20萬元;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時過錯方應當支付損害賠償金,故主張王某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應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損害賠償金。

法院判決賣房者返還首付款並支付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於2015年7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雙方買賣的房屋“五證”不齊全、未辦理相關產權登記,違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原告蘇先生主張確認上述合同無效並要求被告返還首付款20萬元,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實為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於2018年底判決蘇先生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蘇先生首付款20萬元並支付利息。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買房時要查“五證”是否齊全

主審此案的法官認為,商品房買賣,需要“五證”齊全。所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在此提醒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不可有貪便宜心理,應審查開發商“五證”是否齊全,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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