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港判决司法互认,海外资产何去何从?

热点|中港判决司法互认,海外资产何去何从?

曾经有个轰动中港两岸的案件,大家可能都听说过,一位企业家离婚纠纷,在中港两地都有财产,离婚时先在大陆法院判决分割财产,女方不服在香港又启动了离婚诉讼,香港法院把中港两地财产又审查了一遍,结果,大陆和香港法院却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最终导致大陆的财产按照大陆的判决来执行,香港的财产按照香港的判决来执行。这对当事人来讲,除了遭受了司法冲突和不公平外,还承受了重复诉讼和两地执行之苦。

2019年1月18日,最高院和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互认安排》”),有效解决上述很多中港两地类似案件的重复诉讼、两地判决不认、两地执行不通的问题,即在《互认安排》下,两地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基本可以实现异地“流通”,覆盖面最广,对大多数的两地居民来讲福祉深远!但也有客户对此坐立不安,担心一直稳若泰山的香港财产是否安全?大陆的债主会很快跑到香港去执行吗?

影响力这么大的《互认安排》到底有哪些亮点?客户因此又聚焦了哪些热点疑问?带着这些大家迫切想知道的问题,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团队的蒋欢律师来解读一下:

1

民商事案件都会被互认执行?

《互认安排》签署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同时,《互认安排》也规定下列民商事判决暂不互认执行:两地的继承判决、遗产管理或分配判决;内地的赡养判决、兄弟姐妹之间扶养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判决、成年人监护权判决、离婚后损害责任判决、同居关系析产判决;香港地区是否分居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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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判决执行难不难,需要哪些程序?

为了方便大家清晰了解中港两地判决互认和执行的办理程序,我们专门画了一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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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跨地执行,最需要注意的:

第一,找对执行法院,在内地,可向如下三个地方之一的所属中级法院提出,即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向高等法院提出。

第二,执行法院接收申请后,首先审查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况。

第三,若无,执行法院在执行期间内按照当地法院要求进行执行。同时提示大家,《互认安排》签署后,还需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后,在两地同时生效后,当事人才可申请跨地执行。

3

大陆债主是否很快就能去香港申请执行欠债客户在香港的财产?

就这个很多客户高频聚焦的问题,需要结合《互认安排》的互认及执行程序、财产的类型等针对性的具体分析,大家就会比较清楚:

(1) 首先大陆债主应先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大陆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债主胜诉,债主取得生效判决后,一般先向大陆法院申请执行境内资产,若境内资产足以偿还,则无需再跑去香港申请执行。

(2) 若境内资产不够偿还的,根据《互认安排》,债主可以拿着大陆判决等到香港法院申请执行香港财产。

(3)香港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时,先行审查排除判决是否存在未经合法传唤开庭、欺诈取得等不予认可的情形后,才给受理执行申请。

(4) 同时实际执行中,债主还得向香港法院提交香港财产线索,因香港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去查询的。

(5)若债主能够提供香港的财产线索中有保单,保单一定会被执行吗?

不一定,原因在于首先要看保险的类型,保险类型较为丰富,不能一竿子认定都会被执行,原则上意外、大病、重疾、健康、养老等非现金价值、低现金价值的保险一般不被执行。其次,要看欠款客户在保险中是什么角色。若是身故受益人,不是投保人,身故受益人在保单里没有任何现金价值,相应地一般也执行不了。但若投保人是欠款客户的情形下,才会涉及被执行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虽然《互认安排》出来了,但大陆债主“不能直接”跑到香港法院“很快”地去执行;当然,也不因“闹离婚”而想当然的就能跑到香港法院查询查封到对方在香港的财产;都是需按照《互认安排》规定的程序、时间、条件进行互认判决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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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互认安排》下,如何更安全地配置香港资产?

在《互认安排》出台前,很多客户把香港当资产的安全港储备了很多资产,那在这之后呢,对于自身债务风险较高的客户,当债务发生后,债主根据《互认安排》启动跨地执行,虽有相应的程序,但最终实现跨地执行迟早会到来的,所以

建议高风险客户还是认真梳理和安排香港财产,根据财产类型、家庭成员状况、自身风险大小程度等,综合考虑使用资产代持、变更投保人、配置家族信托等方案。很多客户根据《互认安排》需要系统规划香港资产配置的,可以咨询我们,我们团队深谙于私人财富管理保障规划,具备熟悉CRS、国际税务、家族信托、大额保单等规划和保障对应的专业能力。

中港判决司法互认,惠及广大两岸客户,我们在享受两地司法互通的同时,一定要同时考虑在新证变化对原有境外资产的影响,提前未雨绸缪,确保海外资产安全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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