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体系下的税收居民秘密(上)——你不得不知的税商知识

本文篇幅较长,方便大家的理解和记忆,分为上、下两篇发布。

新个税体系下的税收居民秘密(上)——你不得不知的税商知识

2019年1月1日起,新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了。本次个人所得税的修订牵涉面之广、变化幅度之大,可谓创历届个人所得税修订之最。这次修订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我们老百姓彻底被打蒙了。

为了拯救老百姓于水火之中,各路税务大神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轮番解读。今天老梁写的这篇文章(本文分为上、下篇),就聚焦谈谈新版个人所得税对移民海外的中国人,以及在中国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士的征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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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要想搞明白征税的变化,必须要清楚我国的征税原则——“属人+属地”原则。所谓“属人”原则,意思就是只要你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对于你从地球上(包括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赚取的每一份收入都要向中国国税局缴税。这一点大家也不必焦虑,因为像美、英、法、日、加、澳等主要发达国家基本都是这样的。

所谓“属地”原则,意思就是不管你是哪国人,在我中华大陆上赚取的收入都要向中国国税局缴税。这一点大家基本都能接受,毕竟大家都是读过书的人,都明白“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的道理。

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属人+属地”双重征税原则:

1.你是中国税收居民,请把您全球收入向中国国税局缴税;

2.你不是中国税收居民,请把您在中国大陆赚取的收入向中国国税局缴税。

那这里就会涉及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两个概念了。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就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税体系下的税收居民秘密(上)——你不得不知的税商知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其实,第一条有三个关键词必须弄清楚:一是纳税年度;二是住所;三是183天。

1、关于纳税年度

一个人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是每个纳税年度都要审视一次的。我们中国的纳税年度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海外很多国家的纳税年度跟中国大陆是不一样的,比如澳洲的纳税年度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比如香港的纳税年度是“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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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住所

接下来再说一下住所。很多人误以为“住所”指的就是在中国大陆有房产,这其实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住所”进行了详细解释: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税法中的“住所”是一个习惯性居住的概念,并不是以在大陆是否有房产来进行判断的。比如一位香港居民,常年和家人生活在香港,只是偶尔来一下大陆。前两年他在深圳投资了一套住房,那他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吗?答案是否定的!

3、183天

最后说一下183天。这里的183天指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居住的天数。但是梁老师强调一点:按照税法的规定,一个人的离境当天和入境当天都算作居住在中国的天数!

老梁用一张图表把新版个人所得税第一条总结一下:

新个税体系下的税收居民秘密(上)——你不得不知的税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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