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物業費滯納金,究竟合法嗎?

天價物業費滯納金,究竟合法嗎?

物業在小區中必不可少,不同的小區也有不同的收費標準。每年,因為繳納物業費,不少的物業公司都將業主告上法庭,不但要求繳納欠缺的物業費,還要求繳納鉅額的滯納金。

那麼,鉅額的滯納金究竟合法嗎?

一、 什麼是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所以,滯納金是一種行政處罰,物業公司沒有資格設定滯納金。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滯納金”條款是否有效?

物業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滯納金”實際上屬於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物業服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中所包含的違約金條款只要約定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則是合法有效的,一般都按照物業管理費的日萬分之三至日萬分之五收取。

但是,對於不合理的違約金,則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對於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基本無效。

三、針對天價“滯納金”條款,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據此,可以依照此條規定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天價物業費滯納金,究竟合法嗎?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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