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減少了低價銷售行為(低價銷售行為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一增一減,仍然是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1、商業混淆行為

商業混淆行為,又稱假冒或欺騙性交易行為。

行為種類(混淆對象):

(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此處不要求為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傍名人,蹭流量的行為);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賄賂的對象:

(1)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這裡不一定是單位或機構,賄賂單位或機構裡的工作人員也有可能構成商業賄賂);

(2)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3)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構成商業賄賂的標準:除支付方和接收方都要如實入賬以外,其他情形均構成商業賄賂(一方未入賬,入錯賬情形均構成商業賄賂)。

員工的賄賂行為推定為經營者的行為,除非經營者能夠舉證反例,這裡舉證責任倒置。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3、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網絡水軍,組織者可能構成非法 經營罪)。

注意:極限性用語不可以使用,如:首個、最、第一。。。等。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要求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三性),對商業秘密的要求不再要求實用性。

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產銷策略、客戶名單、供貨渠道、尚未公佈的重大合同、重大資產置換方案等。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1)直接非法獲取: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間接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 前項 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情形: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4)明知、應知情形: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2)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累計不算、多次抽獎不算)。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6、詆譭商譽行為

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市場經營活動中經營者(必須是經營者,新聞媒體、自己編造 等不算);

行為方式:捏造、傳播虛假事實和編造、傳播誤導性事實;(不能說只要沒有捏造、傳播虛假事實就不構成詆譭商譽,還包括編造、傳播誤導性事實);

主觀心態:必須是故意,不能是過失;

詆譭行為指向的對象:不要求指名道姓,與特定主體相聯繫即可。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7、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

主要表現為三種:

(1)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例如:百度訴搜狗“強制跳轉”)

(2)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例如:360和金山)

(3)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例如:淘寶和微信的不兼容,沒有惡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

監督檢查措施:入場檢查;查詢;複製;查封扣押有關財物;查詢銀行賬戶。

注意:只有採取查封、扣押、查詢措施的,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舉報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但“實名舉報+有事實和證據”的情形,才應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法律責任:

賠償數額的原則:先 實際損失——>後 所得利益(包括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

因其他經營者違反混淆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所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只針對這兩個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處罰原則:

只有三個行為有吊銷執照:混淆行為;商業賄賂;虛假宣傳。

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從輕、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減輕後果(消減從減);

不予行政處罰:輕微+及時糾正+無危害後果。

妨害、拒絕和阻礙調查的法律責任: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行政責任,也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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