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隊一大隊查處一例“二次酒駕”交通違法行為

朋友親友相聚

小酌幾杯可以烘托氣氛增進感情

可是如果還要酒後駕車

歡樂很可能就會變成悲傷

酒駕猛於虎啊!

蜀黍經常勸所有駕駛員不要酒駕

時而“以理服人”,時而“以情動人”

但是很多人依然存有僥倖心理

酒後駕車,完全把蜀黍的話當“耳旁風”。

更有不思悔改再次以身試法的二次酒駕司機!

1月24日,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隊一大隊民警在轄區鄉寧西收費站開展集中行動中,查獲一名二次酒駕的違法人員。

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隊一大隊查處一例“二次酒駕”交通違法行為

當日22時許,大隊民警在轄區鄉寧西收費站開展集中行動。民警發現一輛黑色小型轎車行駛異常,遂示意其靠邊停車接受檢查。在駕駛人打開車窗時,民警聞到了車內濃重的酒精味,於是民警當場在執法記錄儀全程攝像的情況下對王某某進行了酒精測試,結果顯示為33mg/100ml,達到酒駕標準。在證據面前,駕駛人王某某坦白在回鄉寧之前,在稷山與朋友喝了點紅酒,就是覺得自己沒事,然後就駕車回家。

隨後,民警經過公安網查詢比對駕駛人信息,發現此次並非王某某第一次酒駕被查獲。查詢記錄顯示,駕駛人王某某在2018年6月已經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過一次。由於王某某的此次行為構成二次酒駕,大隊將依法對其做出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蜀黍提醒

“人生中有一次酒駕,終生記錄在案。”酒後駕駛一旦被查處,交警信息平臺會終生記錄其違法行為,經學習重新恢復駕駛資格,不分何時何地,即使間隔1年、2年,或更長時間,再次飲酒駕駛均屬於“二次酒駕”。

蜀黍在此提醒廣大車主,珍愛生命、尊重法律法規,一定要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對自己負責,更是對他人負責。(通訊員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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