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紀委通報12起侵害群眾利益典型案件

新華網太原5月27日電 據山西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山西省紀委通報12起侵害群眾利益典型案件。其中:涉及晉中5起、運城7起。

1、晉中市農委後勤服務中心原主任雷霆嚴重違紀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雷霆在任市農委財務科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貪汙設施蔬菜建設工作經費、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經費、農產品交易會專項經費共計15.8萬元,用於其投資經營的農業實體,按其入股比例實際佔有0.48萬元;另外,其還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參與營利性活動,獲利3萬元。經晉中市紀委監察局研究,決定給予雷霆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將違紀款沒收上繳財政。

2、晉中市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原站長範福明嚴重違紀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範福明在任市農委環境監測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貪汙“三沼綜合利用”項目補助資金和農村沼氣建設項目市級配套資金共計25萬元,用於其投資經營的農業實體,按其入股比例實際佔有0.781萬元。另外,其還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參與營利性活動,獲利3萬元。經晉中市紀委監察局研究,決定給予範福明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將違紀款沒收上繳財政。

3、介休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介休市總工會原黨組書記、主席馬省國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馬省國濫用職權為他人獲取鉅額利益18.6611萬元,在“夏季送清涼活動”買茶過程中,監管缺失,造成嚴重缺斤短兩情況,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另外,其還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12.42萬元;利用職務便利,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2.821萬元;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超標公務車。馬省國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違紀款物沒收上繳財政;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建議介休市人大按程序罷免或撤銷其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罷免其介休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4、平遙縣農機局原主任科員邢如毅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邢如毅在擔任平遙縣農機局副局長、主任科員期間,利用分管農機具補貼項目實施工作便利,為太原市某裝備有限公司在平遙縣區域內銷售該公司農機提供便利條件,並收受該公司好處費33.6萬元。經平遙縣紀委監察局研究,並報平遙縣委、政府批准,決定給予邢如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榆社縣物價局原局長韓建龍嚴重違紀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經查,韓建龍在擔任榆社縣物價局局長期間,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利用職務影響,為妻子辦理虛假錄用手續並違規補繳養老保險費,致使其妻子違規領取基本養老金11.7782萬元。經榆社縣紀委研究並報榆社縣委批准,決定給予韓建龍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法收繳其妻子領取的基本養老金。

6、永濟市卿頭鎮原副鎮長王群昌挪用公款案。王群昌在任卿頭鎮副鎮長期間,於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利用其負責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發放工作的便利,將該鎮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變賣給煤商,除發放給低收入農戶的煤款外,將剩餘煤款中的102.48萬餘元挪用歸個人使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永濟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永濟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王群昌開除黨籍處分;經永濟市監察局報永濟市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王群昌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聞喜縣畖底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原主任楊小兵工作失職瀆職案。

楊小兵在任畖底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主任兼戶頭莊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於2014年3月受畖底生態移民項目開發商委託,在確定戶頭莊村退耕還林戶購買移民房的過程中弄虛作假,將未購房的15戶66名村民列入領取移民補助名單,致使開發商和未購房村民冒領國家移民補助款33萬元。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經聞喜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楊小兵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聞喜縣監察局給予楊小兵撤職處分;被冒領的補助款予以追繳。畖底鎮鎮長李升龍在上報畖底生態移民撥款戶名單過程中工作失職,聞喜縣監察局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8、鹽湖區席張鄉李家墳村農村養老保險原代辦員李定娃貪汙案。李定娃在負責李家墳村農村養老保險收繳工作期間,於2009年至2014年共計收取該村村民繳納的參保金9.11萬餘元,其從中剋扣3.95萬元未上繳區農保中心,用於個人開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鹽湖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定娃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河津市城區街道辦事處米家關村原黨支部書記師俊庭職務侵佔、挪用專項資金、揮霍浪費案。

師俊庭在任米家關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將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1.11萬餘元通過虛開食品發票的方式在村財務予以報銷;對該村將國家撥付給村辦“津美市場”的項目專項資金150萬元用於村民分紅負有主要責任;揮霍浪費集體資金145.46萬餘元用於招待費等支出。同時,師俊庭對該村違規向外村籍學生收取教育資助費27.48萬餘元、違規向商戶收取巡邏費10.33萬元等問題分別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河津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師俊庭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0、新絳縣陽王鎮裴社村原代理村委主任王佔平職務侵佔案。王佔平在任裴社村代理村委主任期間,在沒有召開支、村“兩委”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情況下, 擅自將該村小學10間房屋以3.3萬元的低價出售給其子。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新絳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佔平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1、絳縣古絳鎮中牛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郭新軍截留、挪用低保金案。

郭新軍在任中牛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期間,於2012年至2013年共截留3家低保戶的低保款6840元用於該村其他支出。同時郭新軍還存在向危房改造戶違規收取危房改造款、違規發展黨員、縱容該村居民組長騙取糧食直補款等問題。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絳縣古絳鎮黨委會研究,決定給予郭新軍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12、稷山縣稷峰鎮平隴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鄭全有非法佔地、失職瀆職案。鄭全有在任平隴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期間,於2014年5月至8月在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違反土地法規,夥同他人佔用平隴村4.5畝土地建設別墅;在明知解某某不符合在該村審批宅基的情況下,弄虛作假幫其辦理宅基申請手續;在組織調查期間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稷山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鄭全有留黨察看二年處分;依法罷免其村委主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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