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360“躲過一劫”,但並不代表其“網貸平臺評級”合法或正當

融360“躲過一劫”,但並不代表其“網貸平臺評級”合法或正當

日前,“全國首例網貸評級不正當競爭案”正式宣判。

2016年12月27日,就“短融網”經營者久億恆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久億財富(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短融網”)訴北京融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360”)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短融網”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5年9月,因“融360”製作發佈的“網貸評級報告”連續兩期給予“短融網”較低評價(C 級、C-級),“短融網”將“融360”訴至法院,希望“融360”立即停止對短融網商業信譽進行詆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請求法院判令“融360”刪除涉案文章、登報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相關訴訟費用由“融360”承擔。

該案一審期間,分別於2015年12月15日、2016年5月10日、2016年12月27日經三次開庭審理,但最終駁回了“短融網”的全部訴訟請求。

雖然,“短融網”一審敗訴,但這並不意味著“融360”開展的網貸評級工作及發佈的網貸評級報告是客觀、中立的

合法、正當的

首先,“融360”本身從是“網貸”相關服務,與“短融網”等P2P或貸款類網站有明顯的競爭關係。

一方面,其為數個P2P網貸平臺提供擔保,另一方面,其接受多個P2P網貸平臺在其網站進行廣告投放等,此外,“融360”網站本身也提供一些網絡貸款對接服務,這使得其開展的網貸評級業務,有“既當元運動員,又到裁判員,還當教練員”的嫌疑,這使得其網貸評級結果的客觀性或中立性存疑。

在這一點上,“融360”敗訴的原因在於,舉證不夠充分,未能獲得法院支持。

其次,網貸評級“C 級、C-級”的結果或結論,涉嫌商業詆譭或不正當競爭。

該案中,爭議焦點在於“融360”基於相關公開信息給予“短融網”“C 級、C-級”的評級結果或結論,是否真實或正當。

按照“融360”的評級報告,C 級表示“平臺綜合股東背景一般,部分管理團隊成員在金融、IT 經驗方面存在諸多不足,部分平臺在運營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合規問題,風險承受能力較弱,品牌知名度低,投資需謹慎考慮。”

C-級表示“平臺綜合實力弱,僅少數平臺獲得過風險投資,管理團隊結構有較大改進空間,經驗相對不足,平臺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差。C- 平臺整體實力最弱,風險較高,投資需特別謹慎。”

按照該評級描述,“C 級、C-級”都相當於“差評”。

不可否認,網貸行業本身風險較大,但是,不論是“C級”,抑或是“C-級”,所謂“股東背景一般”、“經驗存在不足”、“風險承受能力弱”、“品牌知名低”以及“風險高”,都明顯過於“主觀”且隨意性強不可量化。

鑑於網貸評級報告中,有很多被評對象與“融360”有商業合作,那麼,將這些有商業合作的評級對象與沒有商業合作的評價對象,放在一個評價體系中進行評價的做法,顯然是有一定的“主觀惡意”。

有明顯的引導評價對象“開展商業合作”就能獲得較好評級的暗示傾向或“嫌疑”。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當然,關於這方面存在的問題,審理過程中,由於“融360”的舉證不能證明此評級結果存在“捏造、散佈虛偽事實”,使得其訴訟請求也未能獲得法院支持。

簡單說,雖然融“融360”在一審中“躲過一劫”,但並不代表其“網貸平臺評級”合法或正當。

因為“短融網”訴訟失利的關鍵在於舉證不充分。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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