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身無分文,也不能不打官司,自己不好過,為什麼要別人好過?

即使身無分文,也不能不打官司,自己不好過,為什麼要別人好過?

現在不少人都有這麼一種想法:對方沒錢,打官司也白搭,贏了官司,又要不回來錢,還白白搭上訴訟費、律師費,何苦再去花費呢,慢慢等他還吧。

這個思路有一定道理,但不是一定是對的,案子也得區別對待。

假如對方已經七老八十,沒有在東山再起的機會,而且,財產也基本沒有,那不起訴無所厚非,可是其他情況呢?

即使身無分文,也不能不打官司,自己不好過,為什麼要別人好過?

如果對方還年輕,我建議還是去起訴,因為總有有錢的一天,而且,現在國家對於失信人打擊越來越嚴厲,如果不能坐高鐵、不能貸款、甚至是孩子的升學都受影響,那麼無疑,對於這一代和下一代的打擊是十分巨大的,這種措施,會倒逼對方還錢嗎?

當然,死豬不怕開水燙的除外。

再者,如果對方不還錢,那麼你等他有錢了再還錢,這種可能性有嗎?或者說,這種還錢的願望會到什麼時候才能實現呢?

即使身無分文,也不能不打官司,自己不好過,為什麼要別人好過?

遲遲的等下去不僅不會讓對方還錢,還把應勝訴的官司等成了敗訴。

法院的案件,主要是審判案件和執行案件,執行案件,執行的是法院的生效文書,將錢執行回來,而審判,是將案子審理清楚,為執行提供依據,可是隨著時間的慢慢推移,不得不說,相應的法律風險也會慢慢的增加。

訴訟時效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現在,新的《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是三年,自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一直不起訴,過了時效,可就喪失了勝訴權!

再者,趁著證據還容易取得,保存的也比較好,為什麼不起訴呢?

時間久了,當時的銀行卡註銷了或者不用了,再去取銀行流水很麻煩,能不能取得還是兩說,再者,當時的借條、合同的保存,如果保存不當,丟了,或者是相關的字跡看不清了,怎麼辦?證據滅失了,打官司的話,如何來證明基本的事實?

即使身無分文,也不能不打官司,自己不好過,為什麼要別人好過?

為什麼不先訴訟,將判決書拿到手,這樣,即使是證據滅失,也沒有任何的影響,已經勝訴了不是嗎。

自己想一想,對方不還錢,成天的思前想後,患得患失的,自己傷腦筋,一肚子氣,別人好吃好喝的沒事人一樣,你甘心嗎?為什麼不抓緊時間納入黑名單,讓其受到應有的懲罰。

最後一個問題,不去起訴,不去執行,怎麼知道對方一定就沒錢?現階段,執行是法院的重點,查詢各大銀行、各不動產部門,只有你想不到,沒有查不到,不查一查,怎麼知道?

即使身無分文,也不能不打官司,自己不好過,為什麼要別人好過?

訴訟、執行,還有要回來的機會,如果不訴訟、不執行,連機會都沒有!

我是法律之風,一個專注於法律、訴訟的頭條號,歡迎關注我,閱讀我的文章,如果對您有所收穫,希望看到您的足跡,如果有問題和我交流,歡迎評論、留言、或者告知我,我會盡可能的回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