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消息!這些企業免徵2年增值稅!2月起開始執行

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

1.政策適用納稅人類型

所有的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不僅僅所謂的養老機構;

2.政策適用範圍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都適用,如:企業集團二級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企業集團二級單位和三級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企業集團和三級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等情況都適用。

3.政策適用時間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2月1日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可以按規定執行。

4.免徵增值稅優惠辦理

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備案

5.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除非滿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的統借統還的條件,應照章繳納增值稅。

需要提醒的,照章繳納增值稅,即使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專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6.統借統還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7.企業集團概念

(1)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前(即2018年9月1日前),成立企業集團需要具備三個基本條件: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有《企業集團登記證》;

(2)自2018年9月1日起,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記載,並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併提出。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註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

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後,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集團母公司公示”欄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自2018年9月1日起,企業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佈“營業執照作廢聲明”、母公司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集團信息。

——摘自:《國家市場監管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

8.對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需要按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9.對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0.企業之間借款、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借款視同/繳納/免徵增值稅表

重大消息!這些企業免徵2年增值稅!2月起開始執行

二、最新政策全文

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 號印發)第一條第(二)項中的養老機構,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辦理登記,並向民政部門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託,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四、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在保險監管部門出具備案回執或批覆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費收入,屬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86號)第一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一)項規定的保費收入。

(二)保險公司符合財稅〔2015〕86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免稅條件,且未列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的免徵營業稅名單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三)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在列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佈的免徵營業稅名單或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後,此前已繳納營業稅中尚未抵減或退還的部分,可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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