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與盾:撰寫涉黑案件公訴意見書、辯護詞實務觀點參考

矛与盾:撰写涉黑案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实务观点参考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司法機關不斷加大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治力度,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犯罪過程中也不斷地對其犯罪行為進行掩蓋和偽裝。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並不明顯,在具體審查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對以公司、企業、行業協會形式存在,或以地域、聚居、血緣、行業等社會關係為依託,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堅決予以打擊。

矛与盾:撰写涉黑案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实务观点参考

以下內容僅供檢察官、律師撰寫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公訴意見書或者辯護詞時參考。

【組 織 特 徵】

即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成員基本固定。

辯護觀點

組織的成員加入組織的時間有先有後,部分人員在組織時間不長,還有部分人員中途離開,並未形成穩定的人員結構。

所謂的組織規約,如不許吸毒、不許遲到早退,離開單位需要請假等系一般公司企業都會要求的正常規定,並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定的組織規約。

團伙不穩定,結構相對分散,組織內不存在明確的組織紀律,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明顯的形成節點、沒有成立儀式、沒有明顯標誌性事件,組織特徵不明顯,不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

公訴意見

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非一朝形成,有一個初起、發展、形成、壯大的過程,在組織存續期間新成員不斷加入,原有成員由於各種原因離開也屬正常。只要組織的基本架構穩定,主要成員基本固定就不影響其組織特徵的認定。

成員明知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以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積極參加並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和管理,實施了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就應當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至於其以何種方式加入組織、加入組織時間長短、期間是否離開不影響對其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

犯罪團伙雖無明文幫規,無明文紀律,但有不成文的紀律和活動規約,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穩定,結構嚴密,分工明確,擁有槍支、砍刀、匕首、弓弩、鍍鋅管等作案工具,已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組織成員形成以血緣為基礎的家族勢力,依仗家族勢力有組織地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組織主要成員基本固定,分頭和交叉參與了多起犯罪,有幕後指揮,有具體實施,組織分工較為明確,內部有較為明確的排序和對組織者、領導者完全恭敬、絕對服從的內部不成文的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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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特 徵】

即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辯護觀點

1

組織者、領導者所實際控制的公司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並非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通過合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應當受到保護,在經濟活動中與他人發生衝突系偶發事件,是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已而為之,並非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來獲取經濟利益。

2

事後出資對被害人損失進行賠償系法律允許的行為,部分賠償活動系在辦案單位主持下進行,並非為組織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3

組織成員沒有參與分配通過實施犯罪攫取的非法利益。

企業雖系合法成立,但其經營活動多以黑社會性質組織勢力和影響力為依託,通過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並將其中部分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已經形成了較為明顯的“以商養黑”、“以黑護商”模式。

2

辯方意見割裂了公司經營活動、收益與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之間內在的不可分割的聯繫,不符合案件客觀事實。

3

組織成員作為組織核心,為了規避打擊,對組織採用了鬆散型管理模式,通過骨幹成員對組織進行控制,雖然從形式上看沒有參與通過實施犯罪取得非法利益的分配,但是其對通過實施犯罪取得非法利益的放棄就是其利益分配決定權的充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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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為 特 徵】

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辯護觀點

●在多起指控的犯罪事實中,並非組織者、領導者組織指使,也未實際參與。

●相關案件均系事出有因,部分被害人嚴重侵害組織者、領導者的合法權益,存在一定過錯,組織者、領導者一方的行為系合法維權。

●團伙成員為組織的壯大而實施的系列違法行為,並未造成人員嚴重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團伙成員實施的暴力性尚未達到刑法規定的嚴重危害當地百姓的程度。

公訴意見

犯罪組織在產生、發展、形成、壯大過程中為維護組織利益,採取暴力或“軟暴力”的方式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既有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參與實施,也有其組織成員為組織利益,並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實施,符合組織犯罪的認定標準。

犯罪組織一方與被害人發生糾紛後,在可以且應當通過正當途徑、合法手段尋求解決的情況下,直接訴諸暴力、威脅手段或鬨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等軟暴力手段,嚴重損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這本身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的重要體現。

雖然未造成嚴重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但從行為方式來看,團伙成員是以暴力威脅為後盾,以滋擾、鬨鬧、聚眾、持械打砸為方式,行為特點為滋擾恐嚇、造勢擺場、暴力威脅等,迫於該組織的淫威,競業對象只能屈服、當地百姓避而遠之,從而獲取不當經濟利益,這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常態,不能以造成人員嚴重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的標準來衡量組織行為的“暴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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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害 性 特 徵】

即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辯護觀點

組織者、領導者等人並未壟斷相關區域的工程項目,沒有形成非法控制。

公訴意見

所謂的非法控制並不是指在某個區域或行業實現了排他性的絕對控制或壟斷。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害群眾合法利益,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干擾破壞相關公司、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對一定行業的准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以上情形均可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已經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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