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霸道村支書“涉黑”,7項罪名一審獲刑18年

霸道村支書“涉黑”,7項罪名一審獲刑18年

霸道村支書“涉黑”,7項罪名一審獲刑18年

經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蔡某某等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近日一審公開宣判。

海曙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0373971元予以追繳。該案其餘八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十五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

霸道村支书“涉黑”,7项罪名一审获刑18年

圖為該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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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集體資產,壟斷村級工程。被告人蔡某某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村集體資產,強行向村級企業收取高額工會費,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公寓樓對外出租,非法收取夜宵攤攤位費,收受賄賂等違法行為,聚斂個人經濟利益。同時,被告人蔡某某還在村務會議中大搞“一言堂”,將村級工程指定給組織成員,從而控制、籠絡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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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破壞選舉,把持基層政權。被告人蔡某某利用長期擔任村黨支部書記的職權及影響,干擾破壞村裡選舉活動,先後網羅、扶植了被告人王某、朱某等一批村幹部,並吸收唐某、毛某等組織成員,打擊報復舉報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村民,逐步達到把持村內事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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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排除異己,肆意欺壓群眾。被告人蔡某某為了在該村樹立其個人威信,先後多次親自或者指示組織成員在村中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

蔡某某等人的上述黑社會性質犯罪行為在該村造成重大惡劣的影響,嚴重破壞了該村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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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始終做到講政治、強擔當、嚴履職,在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正確領導下,嚴格落實深挖徹查黑惡犯罪與“打財斷血”工作同向發力,圓滿完成了該案引導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等工作任務,有效震懾了涉黑涉惡犯罪,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向縱深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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