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飯堂就餐時摔傷 法院判學校和保險公司擔責

學生在飯堂就餐時摔傷 法院判學校和保險公司擔責

信宜市某中學一女生在校內飯堂在就餐時,因座椅突然斷裂致傷。由於校方拒付後續治療費用,女生將學校告上法庭。拉鋸四年後,法院終審判決學校和保險公司擔責。

2014年11月某日早上,信宜市某中學高三級女學生梁某在校內飯堂吃早餐。飯堂的座椅是與飯桌連成一體的。梁某在就餐的過程中,座椅和飯桌的連接處突然斷裂,導致梁某跌倒在地。受傷的梁某為了不影響學習,便到一中藥診所敷中草藥治療,後繼續返回學校上課。之後,梁某覺得傷處仍然疼痛難忍,就到信宜市某醫院治療,診斷意見為:“1.腰骶部肌筋膜炎;2.尾椎骨折並脫位。”梁某出院後,在家繼續進行後續治療。之前,梁某就讀的學校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校(園)方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後出具了《校(園)方責任保險保險單》給學校存執。事故發生後,信宜市某中學向梁某預支了3000元的醫療費後,就拒絕支付其他費用了。後梁某一紙訴狀將信宜市某中學、某保險公司起訴至信宜法院,請求判令其支付賠償款11195.59元。

信宜法院對該案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損害事故發生時,被告信宜市某中學在飯堂安置的餐椅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導致原告在就餐時跌倒受傷,並且在原告受傷後沒有將其送到醫院救治,未盡到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信宜市某學校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的校(園)方責任保險合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照約定,向原告支付相應保險金。經核實原告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計共7132.59元。因此,信宜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4132.59元(7132.59元-3000元)。茂名市中級人民院二審維持原判。在法院強制執行下,保險公司向梁某給付了賠償。

(據2018-12-07 茂名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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