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件展示|立足检察职能 打好金融风险防控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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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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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发表了有关金融的重要讲话,第一次把“维护金融安全”提到了治国理政的高度。时间走过一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党的十九大、2018年的亚洲博鳌论坛、2018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多个重要场合谈及金融工作,明确提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金融安全定位标准已上升到治国理政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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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项金融风险中,与我们最为接近、对我们生活影响最大的还是银行的贷款安全。根据银保监会发布《2018年二季度银行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仅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1.96万亿元,创下2009年3月份以来的最高水平。贷款无法回收,坏账比率增加,都成为了危害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

在如此的形势下

守护贷款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对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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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

金融秩序的捍卫者

又将如何

在这场攻坚战中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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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就将通过这个案例

向大家讲解

检察机关是如何通过履行立案监督职能

为银行挽回上千万元的损失

2015年,一封由在押人员提供的举报信,揭开了案件的序幕,举报人称,被控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等人使用虚假资料,合谋诈骗银行贷款3000万元。我们接到举报线索后,迅速联系了当地公安分局,并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初查。但公安机关在侦查后认为,因法院已就贷款未归还的事实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该案件不符合立案规定。

得到回复后,我们认为,若是放弃对该案件的办理,那么根据举报信所说,高达3000万元的国家资产将无法追回,损失无疑是十分巨大的。因此,我们决定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督促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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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为了查清真相,我们从公安机关调取了案件的卷宗材料,对五份贷款合同、贷款资料、贷审会的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为了查清贷款人的实际资产情况,我们前往贷款人的居住地,向村干部、邻居了解了其平时的收入情况与资产情况;同时为了了解银行的贷款审批流程与发放条件,我们还咨询了银行的工作人员,学习了大额贷款的具体发放流程与审批权限。通过审查,我们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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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郭某某与李某某做生意亏损,需要大量资金,两人约定,一起借用他人身份向银行借名贷款。2009年7月至10月期间,李某某找到了潘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等5人,由郭某某伪造虚假的贷款合同、资产证明、贷款事由等贷款资料,向淮安区某银行申请贷款。而该银行信贷科科长贾某某等人在没有实地调查的情况下,将2160万元贷款发放给上述5人。后该2160万元贷款被郭某某和李某某二人拿走后归自己使用。郭某某仅归还贷款本金300万元,仍有1860万元没有归还。2013年,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申请执行,但因贷款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中止,现在贷款已被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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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查结果来看,伪造虚假的财产证明与贷款事由进行贷款,且贷款并未用于实际经营,造成银行的损失高达1860万元,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骗取贷款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追究郭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于2016年6月14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同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侦查。2018年1月3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其中郭某某因犯骗取贷款罪、抽逃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四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四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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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不意味着事了,对于办案中发现该银行相关人员违法贷款问题,我们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提出后续侦查意见,后公安机关对该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该案件也已由本院提起公诉。

该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托监督职能,筑好金融安全屏障工作的体现,在案件判决后,正义网、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络媒体对案件情况进行报道,引起了各银行对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视。本院关于建议加强综合治理防范金融风险的综合信息被市院采用,做法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

此外,案件性质的转化,让已被核销的1860万元贷款,从坏账转变为“活账”,随着公、检、法三家已联合对资金展开追讨行动,被告人已就还款日期进行了承诺,相信,该笔贷款将很快可以归还。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好”,在国家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代,我们检察机关也将始终坚守职能,为银行业、金融业秩序的平稳运行继续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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