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原反應身亡保險拒賠,保險公司兩次敗訴,法院判賠90萬

歷經一年半的訴訟,安先生及其母親於近日等到了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此前,安先生62歲的父親自內江前往西藏拉薩出差,三日後被發現於當地一家酒店身亡。而家屬在隨後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則遭到了拒賠。保險公司認為,高原反應並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實上,高原反應是不少遊客前往西藏常有的現象,而意外險能否對高原反應導致的後果負擔保險責任也一直存在著爭議。該案經內江市區兩級法院審理,結合死者前往西藏前後自身狀況及與高原反應之間的因果關係,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以30%的參與度賠償90萬元。

身故索賠

男子高反身亡理賠遭拒

2016年4月9日,在內江一家企業任職的62歲男子安某,於當天自內江出發前往西藏拉薩洽談業務。到達拉薩市後,安某入住北京中路一家酒店。三日後,安某被發現於酒店房間內死亡。死亡前一天,為保證在拉薩市區行程期間的身體健康安全,安某曾因身體不適前往西藏自治區人民醫院進行DX檢查,報告顯示,安某心肺未見明顯異常。更早前,安某曾在內江當地醫院進行過多次體檢,體檢結果未查出特別病症,身體狀況較為良好。家屬認為,安某系因高原反應死亡。

當年1月,安某曾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一款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300萬元,保險期限至第二年1月,安某為被保險人。

按照保險條款約定,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導致身故,保險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在責任免除中約定了13種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情形。

家屬認為,安某遭遇高原反應死亡屬於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應當支付300萬元身故保險金。但並未獲得支持。

核心焦點

高原反應是否屬意外傷害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認為,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使身體受到傷害,且不包括猝死,而高原反應並不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範圍。

同時,保險公司稱,安某身亡後,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曾對其部分器官進行鑑定,鑑定意見顯示安某自身有疾病,因疾病死亡,家屬認為因高原反應身亡沒有事實依據。

事實上,高原反應是不少遊客前往西藏常有的現象,而意外險能否對高原反應導致的後果負擔保險責任也一直存在著爭議。

記者查詢發現,國內關於高原反應理賠的訴訟眾多,各地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判決賠償上也存在不一。一個主要的爭議焦點正在於高原反應是否屬意外傷害。

理賠遭拒後,安某愛人及其兒子安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00萬元及延遲給付的利息損失。2017年5月3日,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立案。

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認為:

高原反應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高原反應是高原病的別稱(包括腦水腫、高原肺水腫等),因此高原反應屬於免責的“疾病”範疇。

另外,安某進入高原地區是出於其自己的意願,因此高原環境對安民不是突然發生,也不是意志之外的因素。

家屬則認為,安某因高原反應死亡屬於意外死亡,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均不符合安某的死亡情形。

法院審理

保險公司兩次敗訴被判賠90萬

經過審理,2018年7月,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在“安某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傷害”這一最大爭議焦點上。一審法院認為,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安某所遭受的傷害系從低海拔地區進入高海拔地區後,受惡劣高原環境等外部因素導致,有著客觀事件直接使身體受到的傷害特徵,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

同時,安某對高原反應也有一定認知,在到西藏後即進行了身體檢查,但對高原反應致死的結果不具有預見性,也非本意,符合突發性條件。

對於保險公司所稱高原反應屬於免責的“疾病”範疇的說法。一審法院認為,高原反應也稱“高原病”,是外來因素給身體造成的一種不良反應,而“病”的本義是身體的內患,因此,“高原病”不是醫學概念上的“病”,高原病的發生與發病者身處高原有著必然聯繫。安某的死亡符合高原病與客觀條件相關聯,不能理解為保險合同中屬於免責的“疾病”範疇,應當屬意外事故。

另外,根據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安某生前有隱匿性冠心病,進入高原後因發生高原反應誘發急性心律失常死亡,高原反應與安民的死亡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為誘發因素,對其死亡的參與度為20%-30%。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按30%的參與度進行賠付,賠償金額90萬元,及相應延遲支付利息。

不過,對於該判決,雙方均提出了上訴。2018年12月,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同樣判決保險公司按30%的參與度賠付原告90萬元,及相應延遲支付利息。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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