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約定婚前財產,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默認結婚後所有財產為雙方共有財產。經修改的婚姻法則明確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

但這個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婚內,夫妻雙方如果共同約定婚前財產歸屬,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是夫妻共有的了。

最高法有個司法案例,夫妻雙方在律師見證下自願簽訂了《協議書》,明確男方婚前按揭所購房屋的全部所有權屬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所有裝修、裝飾及其房屋內的傢俱家電等物品全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後來雙方離婚,男方不認同該《協議書》,不願分割房產。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律師見證下籤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系雙方基於夫妻關係作出的約定,是二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對財產在彼此之間進行分配的結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因此該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故據此確認訟爭房屋應屬於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請各位小心了,婚內作約定時一定要慎重。

婚內約定婚前財產,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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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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