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男子“组团”印假钞,还敢在佛山火车站出售?

大家有没有看过电影《无双》?里面郭富城饰演了一个伪造假钞的“钞级大骗”。

胆大!男子“组团”印假钞,还敢在佛山火车站出售?

而在现实中也有一些人,铤而走险去伪造人民币,为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8日和29日,李某、韦某伙同苏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商议在佛山市南海区一出租屋内,利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伪造人民币,分两次共伪造得人民币20元面额的假币167张,总额3340元。

胆大!男子“组团”印假钞,还敢在佛山火车站出售?

同年7月1日下午,李某、韦某携带伪造和事前购买的假币前往佛山市火车站附近进行出售。同日16时许,民警在火车站广场的某餐厅内抓获李某,并从其身上缴获人民币20元面额的假币223张,人民币10元面额的假币60张。

同日1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一出租屋内抓获苏某和韦某,并现场缴获人民币20元面额的假币24张,用于伪造假币的作案工具一批。2017年10月23日,公诉机关以李某、韦某犯伪造货币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法院判决

关于被告人韦某的辩护人提出韦某为从犯,及其不应对全部伪造的假币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韦某及同案人苏某的供述证实经李某提议,苏某及韦某同意三人一同伪造货币销售。期间,三人一同租赁房屋作为居住及伪造货币的场所,李某支付房租以及购买制作假币的工具,苏某负责打印,李某、韦某负责货币的后续加工,并最终由李某、韦某销售。法院认为,上述三人共同商议,在伪造货币的过程中分工合作,属共同犯罪,不应区分主、从犯,且被告人韦某应对伪造的货币承担责任,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韦某伙同他人伪造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和韦某犯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和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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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法君寄语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这是一种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对于这类犯罪活动,我们必须坚决依法严惩,以确保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

禅法君提醒广大群众,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都属违法犯罪行为,若发现这些行为,应立即报警。另外,群众应掌握基本的真假货币甄别技巧,并在购物、消费过程中提高警惕,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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