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我國五種社會保險中的一種,其設立初衷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按照法律規定,單位要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我們每個月的工資在到手之前也要扣除一部分用於繳納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的用途
失業保險具體有什麼用呢?
失業保險,顧名思義,就是失業的時候有保險唄,最基本的用途是失業期間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簡稱失業金),以保障基本生活,為再就業做準備。但這只是失業保險的最基本用途,還有一些好處可能大家不太瞭解,這裡就簡單介紹一下。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五種待遇: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這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無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他的遺屬可以根據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
(四)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具體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五)領取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那麼,是不是隻要沒在工作就有失業金呢?
其實不是。根據《社會保險法》,要領取失業金,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劃重點)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由此可見,如果參保不滿一年,就不能領失業金。
如果因個人意願主動辭職,也不能領取。
當然,如果是因為單位有拖欠工資等違法情形而被迫離職,也是符合第二個條件的。
如果參加失業保險已經滿一年,不是因個人意願離職,有再就業的願望,就可以去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具體失業金標準,各地規定不同,需要向當地社保部門諮詢。
失業金能領多久
如果失業後一直沒找工作,那麼是不是就能一直領取失業保險金,靠這份補貼維持生活呢?
答案是不能。如果允許失業人員無限期地領取失業金,豈不是在培養社會的蛀蟲嗎?國家更加鼓勵的是儘快找到工作,靠自己的辛勤勞動獲取收入。因此,國家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取決於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
且最長不能超過2年。具體而言分為以下幾種條件:① 如果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②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③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④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最後要注意的是,失業登記是有時效限制的,因此為了能享受失業待遇,失業後一定要儘快進行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時效,各地規定不太一樣,想了解的話可以諮詢當地社保部門。
閱讀更多 雲南社保公積金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