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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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案件事實:

張林(男)與王娟(女)於2010年6月結婚,為了保證彼此愛情的忠誠,雙方於2012年1月簽訂了一份《協議》,其主要內容為,任何一方都要潔身自好,不得發生婚外性行為,否則違約方需從其個人財產中支付50萬給對方,用於補償對方因為此而遭受到的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等,該協議經過了公證機關的公證。

簽完協議後,雙方感情一直很穩定,就在兩個人都快忘了還有這份《協議》存在的時候,男方張林單位來了一個漂亮的女同事,兩個人因為工作的關係,漸漸發生了辦公室戀情,慢慢的開始有了身體的接觸。

這不,事不湊巧,正好有一天,他們正在辦公室談情說愛的時候,被王娟給發現了,在與張林談判未果後,王娟一氣之下將張林訴到了法院,要求離婚,並且男方按《協議》的內容支付自己50萬損失。

法院判決:

庭審中,王娟提交了《公證書》《存款單》《收入證明》等證據,用於證明《協議》的簽訂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收入與存款用於證明自己與對方收入情況。張林對於《協議》的真實性也予以認可。

法院查明該協議系雙方自願簽訂,雙方經濟狀況較好,任何均有能力支付這筆款項,且該協議經過了公證。因此法院判決,確認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合法有效,判決雙方離婚,並支持了王娟的訴求。

爭議焦點: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

律師說法:

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是夫妻間的忠實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即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踏實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實義務是保護被侵權者的利益,夫妻必須都愛情專一、感情忠誠、互相忠實於對方。夫妻忠實義務強調男女平等。

廣義上,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以及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損害配偶的利益。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主要靠人們的自覺性,和良好的道德水平自由約束。

那麼什麼是忠誠協議呢?

忠誠協議是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雙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以及約定違約責任、以變更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協議,目的是為了維繫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持續、穩定。

如果,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呢?

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有很多,包括通姦、重婚、同居、遺棄等等。針對不同的行為,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通姦的,一般由道德機制約束,法律不予強制規定,有同居、重婚行為的,可以直接依據相關法律要求賠償,觸犯刑法的,還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延伸解讀:

忠誠協議是最近幾年出現的新問題,有關忠誠協議的效力還存有較大爭議,司法實踐中審理這類案件還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往往是採取個案分析的原則。

這主要看每個協議本身的具體內容,簽訂內容為“如有一方背叛對方,離婚時則向對方賠付100萬”這樣的協議很難獲得法院的認可,一則籠統,二則約定了條件是離婚時,這樣一來,有可能被認為是離婚協議的縮影,一方反悔的,另一方的主張就難以得到支持。

但是,如果“忠誠協議中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屬的,”這樣的條款則視為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離婚時有過錯方應該以自己可以支配的部分,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而這是以無過錯方所受的傷害或者說損害來衡量的。

雙方簽訂的關於“一方有過錯,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懲罰性協議,一般是有效的。如協議內容“一方有婚外性行為,導致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另一方”這樣的協議一般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一般來說,經過公證後的“忠誠協議”得到法院的認可的也比較多。因此若雙方要簽署《忠誠協議》,最好請教專業人士。

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溫馨提示:

從實踐中處理的情況看,對忠誠協議到底應該如何處理,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學者們對此觀點不一。實踐中到底該如何處理,還需司法解釋加以明確。不過對夫妻而言,忠誠協議本身是挽救不了婚姻的,只有夫妻間相互忠誠,相互尊重,維繫好夫妻感情基礎,才能創造出和諧、美滿的婚姻生活。(本案例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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