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要求出軌方淨身出戶,還可以要求額外承擔離婚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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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要求出軌方淨身出戶,還可以要求額外承擔離婚損害賠償嗎?

案件事實:

王中自己做生意,平時喜歡健身,而李曉梅是個健身教練,王中常到李曉梅所在的健身會所去健身,這麼一來二去兩個人就變的熟悉起來,半年後登記結婚。

王中很喜歡孩子,於是結婚後兩個人就開始計劃,但是沒有想到三年過去了,李曉梅仍然沒有懷孕,就在他們放棄希望的時候,李曉梅突然有了身孕,這讓夫妻兩喜出望外。然而兒子王小中的出生,初為人父的王中卻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原來啊,王小中患有先天性腦損傷綜合症(腦癱)。

為了能更方便的照顧王小中,李曉梅便辭職在家,她希望自己全心全意的照顧,能夠讓兒子好起來。然而5年過去了,兒子依然不會說話走路這些簡單的動作。隨後夫妻倆的爭吵也多了起來,加上王中經常不回家,於是在李曉梅的提議下,雙方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書”,以防萬一。內容為,如果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出軌,在雙方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出軌的一方淨身出戶。子女撫養權服從無過錯方的要求,並由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費。雙方確認,在簽訂協議時均精神狀態正常,冷靜而理性。后王中出軌,李曉梅提起離婚之訴,並要求撫養王小中,除了讓王中淨身出戶外,李曉梅另行主張了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法院判決:

庭審中,李曉梅訴稱: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感情不和,經常吵鬧,為了孩子的事情,二人在治療方案上不一致,而且被告不給孩子治病,又出軌他人,導致家庭生活無法繼續下去,被告應該淨身出戶。

被告王中辯稱:同意離婚,因協議簽訂時雙方感情尚好,沒有打算離婚,現在既然原告起訴離婚,我也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婚姻關係需要夫妻雙方用心去經營、維護,彼此寬容,原、被告婚後發生矛盾,未及時溝通解決,現原告要求離婚,經法庭調解,原告離婚態度堅決,且被告亦同意離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由於多年來一直是李曉梅撫養照顧王小中,對其健康康復有了一定的護理知識,與護理經驗,故撫養權判給李曉梅,更加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恢復。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因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果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出軌,在雙方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出軌的一方淨身出戶。 庭審中,本院詢問原、被告時,雙方均有同樣的意思表示,均表示認可該協議。

現被告親自承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他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於某廣場9號樓的房屋一套歸原告李曉梅所有,剩餘房貸由李曉梅自行歸還。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雖然原告受到了傷害,且本院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已體現了對其作為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故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除了要求出軌方淨身出戶,還可以要求額外承擔離婚損害賠償嗎?

爭議焦點:1、忠誠協議簽署後,可以要求出軌方淨身出戶嗎?2、除了要求淨身出戶,又能否可以再要求出軌方,額外承擔離婚損害賠償呢?

律師說法:

案雙方曾簽署忠誠協議,約定如果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出軌,夫妻財產的分配,該協議是雙方自願簽署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關於本案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考慮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已體現了對被告作為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故對被告的該項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律是否有規定出軌一方須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通常是雙方在婚姻期間或離婚時約定的,法律沒有規定出軌的一方要淨身出戶,只是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會適當照顧無過錯方。

法律確實有規定了妻分割財產有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婚煙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對於協議約定淨身出戶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婚內出軌明顯是一種過錯,是對忠誠於婚姻一方的一種傷害。在許多此類糾紛中,很多無過錯方在下定決心結束婚姻時,都希望給對方一種懲處,以此表達自己的憤怒和不滿。懲處的方法多種多樣,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在經濟上的“處罰”,除了把孩子留下,還要把所有財產留下,讓過錯方“淨身出戶”。在許多因第三者插足的離婚案中,很多受害女性都有這種報復性的心理。有些女性認為,插足者之所以與自己的丈夫交往,是因為看中了其丈夫手裡有幾個錢,如果男方淨身出戶,不但處罰了男人,也等於斷了壞女人的念想。

然而,此類離婚案真的到了法院,讓一方“淨身出戶”的想法往往會碰壁。我們知道,婚姻中的無過錯方,面對家庭破裂的結果,肯定非常痛心和憤怒,因此而產生讓對方拿不到任何便宜,甚至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真的要讓過錯方分文不得地離開家庭並不容易。

延伸解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草案第六條曾經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後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協議系自願簽訂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應當予以支持”,這條規定引起很多爭議,因為考慮到法律的指引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終沒有納入該條款。我國法院對違反忠誠協議而淨身出戶的判決,有支持的,但大都沒有支持。在法律沒有進一步的修訂之前,“忠誠協議”的爭議估計還會長久存在。

  從理論上說,對於有過錯一方進行必要的處罰完全是必要的,婚姻法也確實有對於無過錯方進行救濟的規定:有權向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但所謂的過錯,卻並非一些人想當然所認為的,也有著明確和嚴格的法律定義。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只有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情況導致的離婚,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一般意義上的通姦、短期的婚外情等出軌行為,並未列入可以在經濟上進行賠償的過錯範圍。

據法院對離婚案的分析和統計,男女離婚最主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婚內出軌。但在因一方出軌導致的離婚訴訟中,最終被法院認定有過錯,判決其在經濟上必須向對方進行賠償的案件卻非常少,

溫馨提示:

法律雖然不能面面俱到,但遊戲人生者最後是沒什麼好下場的。對於婚姻中的受害人來說,不能只是寄希望於感情生變後以經濟手段懲罰對方,這是不明智的,也很難實現。最好的方法是凡事要提前做好各種準備,擦亮眼睛、提升自己、不依賴別人,在生活中做一個真正的強者。(本案例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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