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兩度“淨身出戶”,前夫為何願“一窮二白”

簽下離婚協議,本該可以好聚好散,可對於永州市東安縣的林欣而言,這張具備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卻幾度讓她不知所措。

兩年前,為了和平離婚,前夫文清向林欣承諾“什麼都不要”,並簽下離婚協議,寫明“59.8萬元存款歸前妻所有”。如今兩人離婚已有兩年,文清也已再婚,可林欣卻並未拿到離婚協議里約定的“補償款”。更讓人意外的是,為了躲避法院追責,文清不惜二次離婚,再次“淨身出戶”。

這是不是意味著,林欣即便官司打贏也會因前夫“一窮二白”而無法追回錢款呢?別急,看完下面這個故事,你就明白了……

好聚好散,丈夫要求“淨身出戶”

2016年10月,結婚7年的林欣與文清在簽下《離婚協議書》後,和平分手了。為了好聚好散,文清主動提出“除了留一臺車傍身,其他什麼都不要”——兩人2011年在長沙市全款買下的一處房產歸林欣所有,夫妻共同存下的59.8萬元也由林欣所得。

“我們不是感情破裂而離婚,分開是因為我不能生育。”1月29日,林欣在接受今日女報/鳳網記者採訪時無奈地表示,2009年,她與文清瞞著父母偷偷領證結婚,可沒多久,她便查出子宮有問題,無法孕育孩子。

為此,林欣與文清曾奔波於國內多家醫院。可日子久了,文清父母的閒話也多了,甚至催促兒子“再找一個”。

“我理解他的壓力,他也對我感到愧疚。”林欣說,2016年,當文清提出離婚時,她答應了,而文清幾乎“淨身出戶”的行為,也讓她很感動。

第二天,林欣與文清便在東安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关注」两度“净身出户”,前夫为何愿“一穷二白”

前夫再婚又離婚,只為“一無所有”

“房子沒多久就順利過戶,但錢一直沒拿到。”林欣說,《離婚協議書》里約定的59.8萬元原本存在文清的工資卡里,後來被他以“投資項目急需資金,先拿存款週轉,事後算利息”為由取走了。

2017年8月,再婚不久的文清又以“新婚妻子懷孕不能受刺激”為由再次迴避林欣的追問。之後,他更是電話不接、信息不回,還玩起了“失蹤”。

2017年10月,林欣將文清訴至東安縣人民法院,要求前夫履行約定,及時歸還59.8萬元錢款。不久,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关注」两度“净身出户”,前夫为何愿“一穷二白”

本以為有白紙黑字的《離婚協議書》作證,“補償款”是跑不掉的,誰知,就在雙方首次進行調解後的一週後,文清與再婚妻子袁藝居然協議離婚,而且文清再次決定“淨身出戶”。

“他們說60萬元存款早已花光,現在沒錢。”林欣說,面對自己提出的“拿房抵債”的建議,袁藝也有自己的說法——“她說跟文清離婚前在長沙買過一處房產,雖然產權是登記在夫妻倆名下,但首付款和房貸都是她交的。而且根據他們倆簽訂的離婚協議,文清願意將房產歸她,至於前一份離婚協議中要求償還的59.8萬元錢款,那是文清的個人債務,跟她無關。”

那麼,文清將本該給林欣的59.8萬元帶入與袁藝的第二段婚姻後,林欣是否可以要求袁藝“拿房抵債”呢?

最後,東安縣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經法院確認,林欣所要求的59.8萬元錢款確實屬於文清的個人債務。但登記在文清和袁藝名下的一處房產,系兩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儘管首付和按揭款都是從袁藝的賬戶中劃出,但不能據此認為這些錢就是袁藝的個人財產。而文清和袁藝離婚後,房產還登記在文清和袁藝兩人名下,由此,兩人都具有共同物權所有權,房產仍舊屬於兩人共同所有。

因此,如果文清繼續不履行59.8萬元債務的話,文清與袁藝所購房產將進行拍賣,房產中排除未支付的按揭款項外,在剩餘款項中,文清所擁有的一半份額用於償還林欣的債務。

(文中除林欣外,其餘均系化名)

「关注」两度“净身出户”,前夫为何愿“一穷二白”

專家說法

「关注」两度“净身出户”,前夫为何愿“一穷二白”

簽了協議又反悔?再婚配偶或“背鍋”

劉悅(湖南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於《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和第9條就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值得一提的是,這裡的“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前簽訂的協議,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調解方式辦理離婚前簽訂的協議。

如果協議離婚後,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書》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男女一方再婚後拒不履行此前簽訂《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這是隻屬於當事人的個人債務,與再婚配偶不存在債務償還關係。但只要當事人與再婚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具有共同物權所有權的財產,在沒有再次辦理離婚手續,並約定“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再婚配偶要為當事人的債務承擔相應的償還風險。正如本案中的袁藝,如果她能出具相關證據證明所購房產的資金都出自她一人,且在林欣起訴前與文清簽訂離婚協議,要求其“淨身出戶”並及時辦理離婚手續,就無需承擔“拿房抵債”的風險,更不用為文清繼續不履行償還債務承擔還債的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