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停車不當被碾死,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償?

日前,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被害人因自身停車不當被碾壓身亡案件,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寧德中院。寧德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7日5時許,原告親屬劉某駕駛拖拉機裝載海沙由霞浦縣長春鎮大京村沙灘往大京村城頭方向行駛,途徑大京村城頭下路段時,劉某停車後下車時未按規範操作,致該車輛在前溜時左側車輪碾壓劉某,造成其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霞浦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劉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劉某不在車上,其應屬於第三者身份;被告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劉某是故意造成自身損害的,其主張受害人劉某是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不是第三者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鑑於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1萬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故予以支持。

請允許我們假設另一種情形,假如劉先生不是駕駛員,從《條例》的立法意圖來看,最主要是突出“以人為本”,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作為首要目標, 而受害人與車輛並非一體,並且顯然無法得到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障,因此應該受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障。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施後,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 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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