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财政厅官网2019年1月4日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8年9月3日至10月11日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你公司出具的《XXX 股权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苏XXX评报字【2017】第XXX号),签字评估师为陈某、李某明。该评估报告上李某明的签字非本人签署的,是由公司内勤人员、非资产评估师陈某签字的,李某明本人不知情,其评估师印章也是由陈某盖的。未遵循《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规定,并违反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86号令)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日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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