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非评估师本人签章,江苏一评估机构被处罚

报告非评估师本人签章,江苏一评估机构被处罚


据江苏省财政厅官网2019年1月4日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8年9月3日至10月11日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你公司出具的《XXX 股权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苏XXX评报字【2017】第XXX号),签字评估师为陈某、李某明。该评估报告上李某明的签字非本人签署的,是由公司内勤人员、非资产评估师陈某签字的,李某明本人不知情,其评估师印章也是由陈某盖的。未遵循《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规定,并违反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86号令)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日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署,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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