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外资三法” 外商投资法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引关注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有望替代“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那么外商投资法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29日下午分组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这一问题引发关注。

“外商投资法包括不包括港澳台投资?”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说,“假如不包括,那么外商投资法生效或者实施那天开始,以前的外资三法都没有了,那么港澳台的投资是什么法律基础给他保障?”

委员谭耀宗也提出,“在草案中并没有明确表明香港企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法。在原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文、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的第82条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的第57条都提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所以,如果之前的‘外资三法’取消,相对应的实施细则也会失效,那么香港企业应该如何定性?是否还属于外资企业?因此我们建议在法律中明确,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也适用本法规定。”

委员张志军则表示,“为什么在外商投资法中没有把适用或者参照适用写入?最主要的是法律上的考虑。因为这部法开始讲得很清楚是外商投资,所谓外商投资是指外国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对中国境内的投资。这次又明确强调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以这里首先要明确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内的法,这是一个重大的法律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港澳台投资的性质,从大原则来说我觉得应该界定为特殊内资。要解决港澳台人士的顾虑,可以考虑采用两个办法:一是外商投资法出台后,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给港澳台企业一颗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资的相关法律。”

委员郭振华认为,“针对社会关注的港澳台投资问题,我同意港澳台投资不在本法中作出直接规定,也不直接适用本法,但是考虑到40年来外资管理的实践,还是应当对此问题有一个适当的说明。”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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