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西丰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西丰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直属机构要及时将《清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清单》中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四、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五、除经批准同意的,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西丰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西丰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西丰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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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将“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报告、方案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情形同时纳入清单管理。

2.为便于动态管理,本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序号及中介服务事项序号与《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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