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產品標識不真實商家應當擔責

近日,商洛市柞水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審結了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網店經營商家因產品含量標識不真實,涉嫌欺詐消費者,依法承擔了全額退款並加倍賠償的責任。

2017年7月13日,柞水縣的蘇先生在京東商城山西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網店上購買了山西特產休閒食品“棗核情”棗夾核桃125袋,共付款5725元。蘇先生收到貨後將部分產品贈送給朋友,朋友品嚐後反映該棗夾核桃較膩口,蘇先生仔細查看產品包裝,發現產品包裝袋上營養成分表內的脂肪含量標註為1.6g/100g,蘇先生便將未開封的棗夾核桃取了兩袋送至西安某質量檢測技術公司進行了脂肪檢測,檢測結果該產品實際脂肪含量為19.5g/100g。蘇先生即聯繫經營商家山西某公司要求退貨及賠償損失,該公司以該產品質量合格、標註脂肪含量系打印錯誤為理由,拒絕了蘇先生的賠償請求。蘇先生遂將經營商家山西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起訴至柞水法院。

柞水法院受理此案後,通知經銷商山西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到庭應訴。庭審中,法官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產品標識標註規定》等法律法規對經銷商進行了釋明,讓其認識到未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構成誤導消費者,行為涉嫌欺詐,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經過調解,蘇先生與經營商山西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達成諒解協議:蘇先生將剩餘的“棗核情”棗夾核桃全部退回該公司,該公司退回價款5000元並賠償蘇先生9000元。

近年來,網購發展迅猛,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虛假宣傳。在該案網絡交易過程中,公司銷售的商品含量標識不真實,屬誤導消費者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舒挺本報記者張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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