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施行

《常州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近日公布施行。10月23日,常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信访局局长胡学东介绍相关情况。《实施办法(试行)》对信访人失信行为的分类、认定、惩戒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常州信访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维护了全市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与此同时,信访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少数信访人法治意识淡薄、诚信缺失,出尔反尔、缠访闹访、以访施压、以访牟利等行为屡有发生,试图通过非正常上访提出过高甚至无理要求。这样的行为既扰乱了信访秩序,也损害了社会诚信。

胡学东介绍,在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信访人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作为法律之外的补充性惩戒方式,使信访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将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法治导向,有力促进信访秩序的规范。

《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信访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对于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信访人,由属地信访联席办进行书面提醒或诚信约谈;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信访人,可采取日常抽查、限定范围公示、暂停或减少相关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对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访人,可采取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政府主导的招标、限制贷款、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等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

信访人失信信息有效期是:一般失信为1年,较重失信为2年,严重失信为3年。信访人在其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内,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向原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经信用修复的信访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