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人枉死,死者已逝,生者誰來承擔這個責任?

10月28日上午10時8分,重慶市萬州區一輛公交車與一輛小轎車在萬州區長江二橋相撞,公交車墜入江中,整車十五人無一生還,事情的起因竟是錯過了公交站。一件雞毛蒜皮的小事,致使15條人命枉死,誰來承擔這個責任呢?

十五人枉死,死者已逝,生者誰來承擔這個責任?

我們來回顧一下事情的經過:10月28日凌晨5時50分,公交公司駕駛員冉某(男,42歲,萬州區人)駕駛22路公交車在起始站萬達廣場發車,沿22路公交車正常路線行駛。9時35分,是冉某的第3趟發車,乘客劉某在龍都廣場四季花城站上車,其目的地為壹號家居館站。由於道路維修改道,22路公交車不再經過壹號家居館站。當車行駛至南濱公園車站時,駕駛員冉某提醒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劉某未下車。當車繼續行駛途中,劉某突然發現自己已經過了目的地站,要求冉某停車,但該處無公交車站,冉某並未停車。10時3分32秒,劉某從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駕駛的冉某後側,靠在冉某旁邊的扶手立杆邊指責冉某,冉某多次轉頭與其解釋、爭吵。雙方爭執逐漸升級,並相互有攻擊性言語。10時8分49秒,當車行駛至萬州長江二橋距南橋頭348米處時,劉某右手持手機擊向冉某頭部右側

十五人枉死,死者已逝,生者誰來承擔這個責任?

10時8分50秒,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隨後,劉某再次用手機擊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擋並抓住劉某右上臂。10時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並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車輛時速為51公里/小時),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車速為58公里/小時)相撞後,衝向橋邊護欄,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十五人枉死,死者已逝,生者誰來承擔這個責任?

根據調查事實,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發生爭吵,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實施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冉某作為公交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與乘客劉某發生爭吵,遭遇劉某攻擊後,應當認識到還擊及抓扯行為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劉某,後又用右手格擋劉某的攻擊,並與劉某抓扯,其行為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規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冉某和劉某雖然要對整個事件負責,但人已逝世,再多追責已無意義。對於遇難者以及遇難者的家屬,該由誰來為他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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