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還能“參賽”嗎?

「案例」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還能“參賽”嗎?


<strong>案情◆◆◆

在某單位採購通行證印製服務的項目中,一供應商因對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覆不滿,遂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共有4項,其中一項指出,中標公司A與採購人、集採機構存在利害關係,不能參與投標。

對此,財政部門依法調查並作出了處理決定。關於上述投訴事項,經審查,僅依據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不能證明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情形,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另外,其他三項投訴內容經查也事實依據不足。


「案例」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還能“參賽”嗎?


最後,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當時還是應用的20號令)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投訴事項1、2、3、4缺乏事實依據,駁回了投訴。

<strong>分析◆◆◆

針對上述案件,有人提出,供應商同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能否參與政府採購活動?這種情況該作何處理?

對此,我們先來看一看,供應商具備哪些條件會“被拒參賽”?


「案例」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還能“參賽”嗎?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可見,供應商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或採購人合理的特定條件的,則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案例」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還能“參賽”嗎?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補充到: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除單一來源採購項目外,為採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範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採購項目的其他採購活動。

綜上,均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的,不能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但面對這種情況,應該作何處理呢?

「案例」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還能“參賽”嗎?


《實施條例》第九條給出了答案,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

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係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迴避。

因此,如若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依據上述規定,存在此種情況的相關採購人員應當迴避,而供應商無需“退出比賽”。

另有業內專家指出,在政府採購評審過程中,關於“控股”現象實際上很難判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從上市公司的公佈信息中去查詢,但評審的時候很難看出“端倪”。

故此建議,對於有“控股”嫌疑的供應商或採購人,要作為特別對象,查找相關資料並作認真處理,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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