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花稅法,抓緊時間

確定了,印花稅要立法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印花稅法徵求意見#,意見稿還明確6種免稅的的情況,和每個人都息息相關,請抓緊時間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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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法來了

11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證券交易印花稅按1‰的稅率,維持不變;同時規定了六種免稅情形

徵求意見稿三個重點:

1. 確定了計稅依據

2. 確定6種免徵或者減徵印花稅

3.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五)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計稅依據:

(一)按照訂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的,按照其規定確定。

(二)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按照實際結算的價款或者報酬確定。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徵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徵印花稅;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四)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五)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六)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http://hd.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1701977(詳細稅率表)

印花稅立法,你必須清楚

印花稅很重要,截止到目前的情況,你必須清楚印花稅的的這些內容:

印花稅,是稅的一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稅種。納稅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稅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稅義務。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稅,具體有五類: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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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申報流程

印花稅申報

【事項描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在合同籤 訂時、書據立據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應辦理印花稅申報:

【報送資料】

《印花稅納稅申報(報告)表》兩份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自助辦稅終端 具體渠道由省稅務機關確認。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後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申報結果。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 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隻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 適用“自行購花、自行粘貼、自行劃銷”方式完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也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完稅情況。

4. 應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 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5.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 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彙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繳納方式一 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6.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 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 申報繳納印花稅。 7.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 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8.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 12366 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 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77 號)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以上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如有不妥請聯繫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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