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工商總局關於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後有關登記註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以下簡稱“《修法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合稱“外資三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稱“臺胞投資法”)相關行政審批條款進行修改,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修法決定》的順利實施,認真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與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改備案管理的有效銜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深刻領會外資法律修訂實施的重要意義

(一)外資法律修訂實施是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客觀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戰略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法決定》,將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四個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驗成熟的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上升為法律,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復制推廣,是我國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變革,對於進一步提升我國外商投資便利化、規範化水平及透明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外資法律修訂實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內在要求。

進一步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是當前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點工作之一。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法決定》,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審批事項修改為備案管理,充分體現了政府部門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方向,有利於進一步降低外資市場準入門檻,減少外資准入行政審批成本,是我國當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續改善營商環境的內在要求。

(三)外資法律修訂實施是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務。

根據《修法決定》,境外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以下簡稱《負面清單》)以外的產業進行投資的,商務部門的備案證明不是企業進行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不涉及《負面清單》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申請。這是在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的攻堅階段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新任務、新挑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關於全面深化改革、進一步擴大開放重要部署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修法決定》的重要意義,主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切實增強責任意識,認真做好《修法決定》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

二、規範登記行為,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場準入服務

(一)明確登記管轄,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體制。

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體制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總局和經國家工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外資被授權局”)。不涉及《負面清單》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備案)和註銷登記,原則上實行屬地管轄,由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最基層一級外資被授權局負責辦理。涉及《負面清單》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備案)和註銷登記,仍繼續執行級別管轄原則。

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不涉及《負面清單》管理的,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向所在地最基層一級外資被授權局申請登記;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涉及《負面清單》管理的,或在本次變更登記中發生審批機關審批權限調整的,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向與審批機關同級的外資被授權局申請登記,同級沒有外資被授權局的,也可向上一級外資被授權局申請登記。

省級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工作實際,對轄區內不同級別外資被授權局的登記管轄範圍進行適當調整。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企業登記管轄有特別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二)明確登記規則,依法履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職責。

境外投資者在《負面清單》以外產業投資的,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和註銷登記,無需提交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境外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的,其向登記機關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時,依法提交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批覆和批准證書。《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範》中的“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修改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僅限於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提供)”。

各級登記機關要嚴格執行企業登記管理的程序性規定,按照內外資企業一致的原則履行審查責任,切實保障登記程序的規範和審查標準的統一。

(三)依法規範登記,準確適用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此次《修法決定》僅涉及對外商投資企業行政審批條款的調整。各級登記機關要根據引進外資的不同形式,準確適用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2016年10月1日以前,申請人已經取得商務主管部門的批覆和批准證書,但尚未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註冊的,登記機關仍按照原“外資三法”和“臺胞投資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註冊。

國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負面清單》以前,登記機關仍按照原“外資三法”和“臺胞投資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註冊。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修法決定》的順利實施

(一)注重統籌推進,強化學習培訓和宣傳引導。

各地要高度重視、統籌謀劃、跟蹤督促、狠抓落實,確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與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改備案管理的有效銜接。要通過多種形式,採取多種方法,組織開展對《修法決定》和《負面清單》有關規定的學習培訓,切實提高登記註冊工作人員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做好有關政策的宣傳解讀,及時解答和回應企業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引導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正確識別外資准入的不同管理要求和登記流程,確保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新制度的順利實施。

(二)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登記註冊工作效能。

各地要依託現代信息技術,對企業登記註冊業務系統進行改造升級,及時將《負面清單》目錄嵌入其中,實現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流程時的自動提示,切實提高登記效率。各地要及時將《修法決定》和《負面清單》加載到外網登記平臺入口,引導企業自主選擇經營範圍,依法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各地要切實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事項是否涉及《負面清單》管理或者登記註冊中遇到相關疑難問題的,要主動徵求同級發展改革和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切實維護國家產業安全。

(三)積極推動建立部門信息共享協作機制。

按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加強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企業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發佈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信息,供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認領、做好後續監管工作,共同推進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在全國範圍的推廣落地。

臺胞投資企業、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參照適用上述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將貫徹實施《修法決定》的情況和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總局企業註冊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

工商總局

2016年9月30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