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2018年限制消費名單公告(2)
因下列被執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在下列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前不得有以下以自己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不得旅遊、度假;
7、不得讓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
必需的消費行為。如因生活必需而要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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