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中泰紅牛案,事態或將有新進展

201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通過其官方網站發佈了一則官方通告,通告涉及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和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已受理的相關案件,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的案件正是中國紅牛與泰國紅牛利益分歧方的相關案件,即嚴彬控制下華彬集團"中國紅牛"與許鑫雄家族控制下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的"泰國紅牛"兩方。一時間,中泰紅牛之爭又重新回到人們的視野。

其實,紅牛案各權利主張方之間司法博弈在地方法院早已受理,有些案件受理時間已經達到兩年之久。媒體在報道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紅牛案"時,大多數媒體使用了"提審"(提級審理)一詞,但在該法庭官方網站,其公告題目是《最高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已受理一批國際商事糾紛案件》。為此,國際商事法庭官方網站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公務部門聯繫電話的接聽者表示不太瞭解情況,建議聯繫最高人民法院宣傳部門。此後記者嘗試聯繫最高人民法院宣傳部門未果,遂通過該法庭官網公佈的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名單,與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萬猛取得了聯繫,萬猛聽了記者介紹情況,表示自己作為專家不方便接受採訪,但表示國際商事法庭一般會在公告開頭明確表明受案依據。通過查閱國際商事法庭官網,其公告列明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正式受理一批國際商事糾紛案件。"

據悉,中國紅牛相關方一直積極尋求各類"紅牛案"集中審判,以避免各類碎片化、割裂化的裁判結果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中國紅牛相關方之所以積極努力尋求相關"紅牛案"集中處理,一是信任中國的司法公正,二則是對自身掌握的相關證據有充足的信心。華彬集團控制下的"中國紅牛"方表示,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的"泰國紅牛"方作為"中國紅牛"的股東方,未能保護其相關利益,反而做出了侵犯"中國紅牛"方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泰國紅牛"方曾向中國走私泰國紅牛產品多達5億多罐,並在合營期限未滿前,簽名向市場監管機構提出合營到期警示,以衝擊中國紅牛市場。此外,泰國天絲還曾在海南設廠,強制中國紅牛購買海南工廠不符合中國食品監管標準要求的產品等。

北京外國語大學王文華教授表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紅牛案"中任何關聯案件都會撬動國際國內各方權利主張者神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商事法庭發佈公告使用"受理"一詞,可能因為是商事法庭接的第一批案件,由法庭直接發佈公告,依據相關法律條款規定的專門術語更為妥當,同時,不使用"提審",也可以避免案件受到更多公眾判意的影響,國際商事法庭實質上的提審,也反映了紅牛案各權利主張方之間司法博弈正在升級,引起了司法機構的特殊重視。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中泰紅牛案,事態或將有新進展

中國紅牛法務總裁張磊表示,中國紅牛絕不跨越任何司法界限尋求解決辦法,目前只能依照國家司法機構的決定採取應對。張磊出示的《中國紅牛關於泰國紅牛產品走私的材料彙編》展示了"泰國紅牛"方曾涉及向中國走私泰國紅牛的證據。其中一份文件編號為"2006年第18號"的文件顯示:原"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有關舉報線索……發現存在一些旅客每日多次出入口岸、攜帶食品入境銷售的現象,攜帶泰國產'紅牛'飲料入境銷售情況尤為嚴重"。在另一份標號為"2006年第45號"的文件裡,原國家質檢總局發佈了"自即日起,禁止進口泰國產'紅牛飲料'"。以及"旅客攜帶泰國產'紅牛'飲料只能作為該旅客本人旅途自用,且每人每次限帶2罐,超出限額部分,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作銷燬處理"。

張磊表示,在斥巨資培育中國大陸的運動飲料市場以後,中國紅牛在生產、經營方面投入多達54億元,其中廣宣投入7.6億元以培育市場,一直到2004年實現局部盈利,2005年實現全國除廣西、新疆等地的全面盈利,泰國紅牛見中國運動飲料市場一經成熟,泰方就開始向中國市場大量走私泰國紅牛,因此極大地打擊了"中國紅牛"產品。"中國紅牛"在向國家監管部門投訴後,監管部門一開始警告"僅限過境居民攜帶一箱",但是效果非常不理想,最後國家監管機構被迫直接禁止。毫無疑問,中泰紅牛雙方關係的惡化,泰方向中國市場大量走私紅牛一事難脫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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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磊出示的材料中,兩份文件落款時間一份為2006年2月17日,一份為2006年3月24日。在中國紅牛向原國家質檢總局的投訴材料中,包括了圖片和視頻,在材料中中國紅牛以圖片和視頻作為證據,以某海關8時至24時開關時間為單位,算出平均每天通關約2500-3000人,每人攜帶1.5箱計,每分鐘通關多達60餘箱,由此計算一年通關約525600箱,此種銷售量使得中國紅牛每年損失約7.5686億元人民幣。

在一份名為《關於提請關注紅牛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相關事宜的請示》的文件顯示,泰國紅牛方確實曾在在合營期未滿之前向相關市場監管機構出示材料,表明不再續期,由此衝擊中國大陸市場。該文件的報文單位是北京某食品檢驗中心,有泰國天絲的蓋章,以及泰語簽名,落款時間為2015年6月30日。

記者向張磊求證是否知情,張磊僅表示"這是一個長期的謀劃,中國紅牛合營期限是2018年9月,從來沒見過股東這麼長線佈局危害公司利益的,這顯然表明泰國天絲實際只是名義股東,將中國紅牛實際一直視為敵對產品",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曾友詳表示,"作為股東提前3年實施不利於公司的實際行為,涉嫌嚴重危害公司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紅牛一直主張"50年協議"文本。華彬集團董事長法律服務中心執行主任周昱邈,出示了由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或經政府批准的其它名稱的公司(下稱"中國紅牛")、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四方簽訂的協議文本,該協議顯示: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中國紅牛(原條款使用"丙方")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中國紅牛(原條款使用"丙方")和泰國天絲(原條款使用"丁方")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它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後續條款也約定,"丙方同意十五年內每年向丁方支付銷售額百分之三的提成費,按月支付。"該協議也規定,"丁方為保證海南紅牛飲料有限公司不能銷售紅牛飲料系列產品,只為丙方生產紅牛飲料產品,海南紅牛飲料有限公司可以為其它公司生產其它飲料"。關於協議有效期,記者看到協議書約定"本協議有效期五十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中泰紅牛案,事態或將有新進展

張磊解釋說,因為當時各投資方約定,只有中國紅牛具有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在協議中的四方中,中國紅牛一直是扮演著積極謀求紅牛飲料的角色,中國紅牛建立時,泰國天絲並未實際出資,只是名義股東。周昱邈表示,在中國市場已被中國紅牛培養成熟的前提下,"泰國紅牛"試圖清算已對價支付完提成費、僅向泰國天絲購買香料的中國紅牛,重新建立一家新的紅牛產品公司。據悉,"泰國紅牛"已授權廣州曜能量飲料有限公司,不久將推出一款與中國紅牛金色罐裝包裝極其相似的運動飲料,該產品僅將"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變為了"紅牛R安奈吉飲料"。

周昱邈表示,中國紅牛建立時,泰國天絲並未實際出資,只是名義股東,而泰紅牛在嚴彬出讓1%股份作為許書標先生去世安慰其遺孀之前,無論公司還是股權,都由嚴彬實際控制。在出讓1%股權後,許鑫雄承諾絕不介入中國紅牛事務後,嚴彬才將泰紅牛相關法定要件交付給許鑫雄家族。

在查詢泰紅牛相關登記信息後發現,嚴彬之女嚴丹驊,現在仍然是泰紅牛第一個人大股東,嚴彬家族在泰紅牛持股達49%。周昱邈出示的幾份材料中,泰國天絲所持中國紅牛相關股份,系由嚴彬通過一家香港公司轉移實繳。

中國社會科學院商法室副主任趙磊研究員表示,依據當時的外商投資法律,主要投資方、商品要素提供方、實際商品生產方對產品專有生產權、銷售權、商品要素、合營年限進行了授權性約定,基於政策變遷頻繁,因此當時投資風險是比較大的,真正的投資方一方面要尋求通道企業,還要進行實質投入,並全面承擔風險,只有獲得專有生產權,以及較長經營時間,才可以有穩定的經營心理。因此可以理解一方面約定只有中國紅牛才是紅牛飲料惟一合法生產和銷售方,同時約定合營50年作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從協議內容看顯然泰國天絲理解這種情形,因此並未把合資生產方當作真正參股公司,因此使用了"提成費"一詞,也就是說,對價支付完"提成費",商品生產方已經完成了主要對價義務。可能是後期經營獲益超出了雙方想象,在主要控制人發生變化後,導致了新的利益主張。

"許書標先生去世前,儘管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因強制購買海南工廠產品、走私等有爭執,但還在可控範圍,但許書標先生去世後,新的繼承人與某國際著名投行一位姓顏的新加坡人士獲得一致:在中國市場已被中國紅牛培養成熟的前提下,試圖清算已對價支付完提成費、僅向泰國天絲購買香料的中國紅牛,重新建立一家新的紅牛產品公司。"周昱邈表示。

目前看的確存在廣州曜能量飲料有限公司,工商查詢發現,註冊地為廣州市越秀區越華路112號2704單元。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曾在美國高盛私人財富管理部工作的顏勇毅(GAN YONG AIK),泰國天絲業已授權該公司生產一款名為"紅牛安奈吉"的飲料,而且根據流出的產品照片,該款紅牛與中國紅牛金色罐裝的包裝極其相似,僅將產品下排的品名由"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變為了"紅牛R安奈吉飲料"。

王文華教授表示,合作雙方訴諸司法,意味著利益紛爭階段內不可調和,但對於具體商事案件,一方並不能因為另一方市場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要求提審。由於中泰紅牛案涉及面甚廣,在國際商事法庭未開庭受理的情況下,誰是誰非仍然沒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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