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出手:欠繳稅款10萬即被列入“黑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出手:欠繳稅款10萬即被列入“黑名單”

2019年中國稅改元年,個人及企業財富再上緊箍咒!逃避追繳欠稅10萬元以上,稅務部門便可列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即“黑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下稱《辦法》)的公告,對案件公佈標準、信息公佈內容、信用修復、案件撤出等進行了修改。《辦法》自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前款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對按本辦法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採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四)稅務機關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據此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消息,個人所得稅改革實施首月,全國個人所得稅減稅316億元,有6000多萬稅改前的納稅人不再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據此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消息,個人所得稅改革實施首月,全國個人所得稅減稅316億元,有6000多萬稅改前的納稅人不再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推出的全新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個稅申報系統在全國各地全面上線。根據蘋果app store的版本記錄顯示,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app 最新版本發佈於11月30日。個稅申報系統包括12大主要功能:主要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採集功能,包括採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支出等專項附加扣除;可選擇年度申報時扣除,也可指定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申報時扣除;還包括辦稅提醒,辦稅信息查詢功能,可以查詢本人的信息採集、申報、繳稅、退稅等12個主要功能。

此外,對於企業來說,這是繼社保黑名單之後的又一緊箍咒。

11月29日,國家發改委等27個部門聯合簽署的《關於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公佈。

嚴重失信、失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三)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

(四)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費款、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五)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六)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七)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

(八)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拒絕接受或協助稅務部門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關各項資料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懲戒措施包括32條,涵蓋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多個領域。例如限制招錄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限制嚴重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坐飛機、高鐵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對於失信企業,在股票、可轉換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失信信息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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