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貪杯,駕照被扣”——長春交警雙陽大隊三中隊12月24日查獲飲酒駕駛機動車案

2018年12月24日,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交警大隊三中隊民警在嵩山路與南環公路設卡臨檢,16時許,民警在對一輛號牌為吉A2XXX0的白色捷達牌轎車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許某說話時帶有些許酒氣。民警遂對該男子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mg/100ml,其行為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初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一款,《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民警當場對違法駕駛人許某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據許某講,他開車時明知自己喝過酒,但自以為沒什麼事兒,結果還是被民警查了出來。真是:一時僥倖貪杯酒,罰款扣分證被扣。幸好他是初犯,且情節輕微。否則一旦因酒駕的同時伴隨其他情節而被拘留,他多喝的這杯酒的代價就更大了。

“一時貪杯,駕照被扣”——長春交警雙陽大隊三中隊12月24日查獲飲酒駕駛機動車案

“一時貪杯,駕照被扣”——長春交警雙陽大隊三中隊12月24日查獲飲酒駕駛機動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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