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是犯罪,悔不當初兩行淚——長春交警雙陽大隊三中隊12月27日查獲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案

2018年12月27日傍晚,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三中隊中隊長李警官帶隊,由民警吳警官、丁警官組成酒駕查緝小隊在鹿鄉鎮西外環設卡排查酒駕,17時許發現一輛白色轎車駕駛人楊某存在酒後駕車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3mg/100ml,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民警遂控制楊某,抽取血液樣本化驗,並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如果血檢結果最後確定楊某為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將以危險駕駛罪追究楊某刑事責任。屆時楊某將面臨6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的刑罰。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醉酒駕車是犯罪,悔不當初兩行淚——長春交警雙陽大隊三中隊12月27日查獲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案

醉酒駕車是犯罪,悔不當初兩行淚——長春交警雙陽大隊三中隊12月27日查獲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案

醉酒駕車是犯罪,悔不當初兩行淚——長春交警雙陽大隊三中隊12月27日查獲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