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杀的是我妈又不是别人,为什么不让我上学?

12月2日,湖南益阳沅江泗湖山镇,一起悲剧发生了,年仅12岁的小学生吴某康把屠刀挥向了自己的母亲。

此事一出,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

我杀的是我妈又不是别人,为什么不让我上学?

可是不过两三天时间,吴某康便因尚未成年不构成刑事责任,而被释放回家。此事又引发新一轮的争论和热议。

12月6日,吴某康要回到学校时,遭到了学校和家长的反对和抗议。

许多家长纷纷表示,让杀人犯返回学校,其他孩子们的生命安危该如何保障?

更何况,吴某康对于自己杀人的罪行没有丝毫悔恨之意。他曾面对媒体狡辩称:“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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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康理所当然的言辞令人大跌眼镜,一个连自己的母亲都能说杀就杀的人,难保不会对身边其他人下手。

这样完全没有三观可言的孩子,如何能如此轻易的释放回家放任不管?

但是法律人士也解释了,因为吴某康尚未成年,所以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可是,杀人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该由谁承担?

就吴某康的言辞来看,他显然是很清楚自己杀人不会触犯法律的。

那在他成年之前,若是稍有不顺心,便将屠刀挥向无辜之人,这便是社会想要看到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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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教育局工作人员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因为他才12岁,没有达到14岁,不能送到少管所。

现在当地教育部门有个想法,从小孩以后成长的角度出发,建议他换一个学习环境,

因为发生这个事情以后,当地他的同学邻居,他所认识的人都知道了这个事以后,再待在原来的学习环境继续读书的话,恐怕会对这个小孩产生不太好的影响。

所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村委会已经联系了,和小孩父亲在协商,换一个学习环境有利于小孩子今后发展,最好是换一个没人认识他的学校。从这个小孩子今后的培养角度来说是最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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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的说法,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都是在保护这个犯下杀人罪行的孩子。

可是,他们可曾想过,将吴某康放到新的环境,便是将一只披着羊皮的狼放到羊群之中,也是将一群无辜之人置于危险之中。

至少在吴某康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为此心痛悔改之前,都不该以无辜群众的安危为代价,只为让他一人获得庇护。

况且,一味的庇护,只会让一个本就性格扭曲的人更加肆无忌惮。

如此,对于公共安全、对于当事人的改造都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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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是,对于什么才算“必要的时候”,没有详细的解释,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结果,“收容教养”很大程度上已经名存实亡。

另外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目前很多省份根本就没有“收容教养”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甚至不少地方工读学校的数量已经降到了极低的数量。

这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到底应该怎么教育和实施必要的惩戒?

社会上不应该有这么一块短板,否则就会沦为人性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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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16年广州番禺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韦某,在14周岁之前便已经实施了多起杀害、伤害幼童案件,但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结果导致这个“小恶魔”的犯罪逐步升级。


再比如,在2004年,黑龙江省通河县一13岁男孩赵立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

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

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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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法律对于未成年罪犯的保护,说到底,就是对无辜之人的伤害。

十几岁的孩子,已经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他们施暴时的残忍行为,施暴后辩解时清晰的逻辑思维,都无不显示着,他们非常清楚法律的漏洞,他们也明明白白的知道,年龄就是他们的保护伞,即便他们为所欲为杀人放火无恶不作,除了被不痛不痒的教育一顿,根本无人能够奈何得了他们。

他们是真正的在“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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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事情,不胜枚举。

1993年,英国利物浦两个年仅十岁的男孩乔恩和罗伯特将一个只有2岁的小男孩骗出商场,拐至铁道旁,虐杀致死。

两人在为期八年的服刑期间接受了系统的教育,并且均已通过高中课程考试(A-Level)。

但是这并不能抹杀乔恩内心的恶魔,这个问题少年出狱后一直麻烦不断,他多次因斗殴与持有可卡因被警方传唤。2010年2月,乔恩向假释官报告自己身份泄露,面临严重的生命威胁。但在协助乔恩撤离的过程中,假释官吃惊地发现,乔恩电脑中竟有大量儿童色情资料。据悉,此前他曾伪装成35岁的恋童癖母亲,在网络上下载并传播儿童色情。这使他再次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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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政府的保护和教育,并没能成功改造乔恩。

政府花费了大量精力和金钱,让乔恩二人上学接受教育,为他们变更身份,保护行踪,等等这一切,乔恩并没有珍惜感恩。他在保护伞下传播的儿童色情资料,将会荼毒更多的人,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尽管罗伯特和乔恩的行为与他们自身不幸的家庭遭遇分不开关系,他们也的确曾在暴力中成长,他们的成长经历令人感到同情可怜,但这绝不是他们对幼儿施暴的借口。他们对他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抹除,也不可原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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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案例,无不告诉我们,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恕和保护,不仅无法让犯罪者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还会让他们从此藐视法律,甚至实施更加可怕的犯罪。

2016年,一起“19岁男子涉奸杀11岁女童,未成年时曾掐死男童”的案例曾引发热议,未成年恶性犯罪缺乏有效矫正,其可能升格的犯罪行为已在法律界引发过深入探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被不少专业人士郑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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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报道,弑母男孩小吴的爷爷奶奶表示,他已被接往长沙某收容所接受为期三年的管束教育,费用也不用家里承担,其父亲将继续外出打工。

这起案件暂时得到了一个解决方案。但这种解决办法,恐怕舆论关注起了不小的促成作用。弑母案将一个留守儿童犯罪后困境大范围地铺开。

不难想象,在舆论场之外,有多少未得到普遍关注的案件,会遇到多少类似困境,又会埋下怎样的风险隐患?

很多个人悲剧,最终都指向社会解决。某种程度上,这可能已经不只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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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也当引发一场深层次的社会思考,吴某为何会走上弑母的道路?如何改变留守儿童父爱母爱缺失的现状?如何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有效改造教育?

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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