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誕節發個“鰲拜”賀卡也會侵犯原著版權?

聽說,昨天你們都在等一位紅帽子白鬍子的老爺爺……


聖誕節發個“鰲拜”賀卡也會侵犯原著版權?


聖誕節發個“鰲拜”賀卡也會侵犯原著版權?

近日,周星馳經典電影裡“鰲拜”(其實是《九品芝麻官》裡的“雷豹”)的表情包和聖誕賀卡猝不及防地火了:

紅彤彤的三角形帽子,雪白的絡腮鬍——儼然是一位中國版的聖誕老人!

“雷豹”嚴肅的表情與聖誕節的氛圍形成強烈反差萌,一時間刷屏微信票圈。

聖誕節發個“鰲拜”賀卡也會侵犯原著版權?

這位才是“All Buy”

不過作為具有高(shen)度(du)職(zhi)業(ye)敏感(bing)的知產人,有人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飾演“雷豹”的演員是香港著名演員徐錦江,把他扮演的角色製作成聖誕賀卡使用,是否侵犯原著《九品芝麻官》的版權,還是說這種行為直接侵犯了演員徐錦江的肖像權?一時間大家議論紛紛。

事實上,這個問題和今年3月二審結案的某公司在微博中使用 “葛優躺”表情包被法院判決侵權的案件性質相同。

使用“雷豹”賀卡到底會不會構成侵權,且看下文分解: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其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我國最新修訂的《民法總則》第101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民法通則》第100條也規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怎麼認定侵犯肖像權?”,我們來了解一下。

侵犯肖像權行為的認定一般應把握如下標準:

1.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如果經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2.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製作成為或複製成為商品出售贏利。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例如,照相館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

3.下列情況屬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侵權

1、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蹟,在報紙、電視臺、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徵得某人的同意。

2、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

3、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尋人啟事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權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使用劇照的風險審查

劇照既包含著演員的肖像權,又包含著肖像作品製作者的著作權(亦稱版權)。由於兩種權利分別具有不同的特徵、權利限制也不盡相同,因此,無論是製片方還是第三方對劇照的使用都應當報以謹慎的態度

某些行為可能不會侵犯劇照的著作權,但侵犯演員肖像權。如,未經許可在企業服務推廣的文章中使用演員劇照,可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適當引用”,但是侵犯了該演員的肖像權。某些行為可能不侵犯肖像權,但構成著作權侵權。如,擅自使用《開國大典》中某位國家領導人角色形象的劇照,不會構成肖像權侵權,但是侵犯了該劇照的著作權。

作為著作權人,如製片方/出品方,在使用劇照時不能超出與影視作品有關的範圍而作其他商業用途。如果著作權人超出與影視作品有關的業務範圍而作其他商業用途,則應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作為公司企業,在使用劇照時更應當從著作權和肖像權兩個角度進行審查,避免侵權風險。

人物劇照與演員本人的真實肖像達到重合的狀態,進而從普通大眾的角度能夠完全辨認出演員本人的形象,則可以認定影視作品中的人物劇照為演員肖像作品的一種。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將劇照中的人物以面目模糊的卡通人物後再行使用,又是否侵權呢?(如下圖)

聖誕節發個“鰲拜”賀卡也會侵犯原著版權?

這個問題就留給大家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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