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頻現“內鬼”,漏洞緣何屢禁不絕

近日,隨著西安市雁塔區法院的一審判決,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信託”)內發生的一起員工金融違規操作案的蓋子被揭開。此案涉及一家A股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及一家新三板掛牌企業,涉案資金超過8億元。

案情顯示,該案主要被告人、長安信託北京業務一部信託經理劉佳宇進行違規操作的手法並不高明,只用“偷樑換柱”一招,更改了項目文件中的禁止性條款,提交公司審核時又偷換為沒有問題的合同,而最終將修改過禁止性條款的合同交付執行公司。

信托业频现“内鬼”,漏洞缘何屡禁不绝

該案成為最新宣判的一樁信託業內重大案件。透過該案案情不難看出,長安信託內部風控漏洞嚴重,內部人員與資金中介勾結十分便利,違反項目禁令隨意支配信託資金的行為可謂得心應手。

該案並非孤例。第一財經1℃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信託行業涉及內控漏洞的案例頻現,銀監部門針對這些問題作出的處罰數量也呈上升趨勢。從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兩年半的時間裡,國內68家信託企業已有27家因此被處罰。

在主管部門反覆強調打擊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的當下,透過長安信託這一案件可警示包括信託企業在內的金融企業反思內控體系存在的問題,完善內控機制,打擊行業“內鬼”和資金掮客。

裡應外合

2009年,26歲的劉佳宇進入長安信託,擔任該公司北京業務一部信託經理。2013年,而立之年的劉佳宇在公司獨當一面。彼時,他正負責“長安信託·穩健21號債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穩健21號”)和 “長安信託·穩健27號債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穩健27號”)兩個信託項目。

長安信託官網顯示,該企業前身是西安市信託投資公司,1986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2011年整體改制並更名為長安信託,是我國68家信託公司之一。

穩健21號和27號兩個信託計劃的委託方為中國銀行北京分行。作為委託方,該行提出要求,不得將資金投資於中小企業私募債。之所以如此明確要求,是由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審批、發行門檻較低,對發債企業的資質、經營等方面的要求也相對低,出於風險控制等方面考慮,銀行一般不願意將資金投資於這個領域。但正是這一約束條款為劉佳宇帶來了尋租機會,也成了他與其他一眾人等的深淵。

對融資渠道匱乏的中小企業來說,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他們募集資金的最好渠道之一,因此不少企業都爭相發債。上海市建設機電安裝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機電”)、河南中孚實業有限股份公司(600595.SH)全資子公司河南中孚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孚電力”)、新三板掛牌企業西安華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834368)(下稱“華新新能源”)就是在這股風潮中發行了自己的中小企業私募債。

2013年1月,從事資金中介的陳海華找到劉佳宇,表示想做幾個債券投資項目,需要幫忙配資,由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華泰柏瑞”)做資管計劃。劉佳宇告知陳海華,他當時掌管穩健21號,但這個信託計劃有要求,不能將資金用於中小企業私募債。但在陳海華表示可以支付好處費後,劉佳宇還是答應運作此事。

雙方瞄準的投資目標就是上海機電的私募債。彼時,上海機電發行了1.5億元的私募債,但一直沒能獲得認購。

接手這次交易後,劉佳宇把做好的信託合同和資產管理合同發給了陳海華。陳海華看過後提出,想辦法把投資範圍改為私募債。於是劉佳宇悄悄把投資範圍改為允許投資私募債的合同發給華泰柏瑞公司的對接人,但他沒將此事告訴長安信託。此後,經過幾次修改,劉佳宇以偷樑換柱的手法促成雙方完成了合同的正式簽署,從而使穩健21號得以成功認購上海機電的私募債。其間,陳海華向上海機電提出需要“渠道費”的要求,上海機電同意。

在這次交易中,劉佳宇還通過陳海華與另外兩名中介姜日新和雷永忠相識。

上海機電的私募債由穩健21號認購成功後,上海機電向陳海華支付了“渠道費”。劉佳宇從這筆錢中獲得了50萬元。姜日新分得300餘萬元。

嚐到甜頭的劉佳宇、姜日新等人並未就此止步。

2013年7月至2014年初,中孚電力和華新新能源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行了2.5億元和4.5億元私募債,但一直沒人認購。2014年2月到4月間,經過他人介紹,姜日新與這兩家公司取得聯絡,姜日新表示可以幫忙搞定認購,但需要支付“渠道費”或“融資費”。兩家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為了能早日使私募債認購成功,均答應了姜日新的要求。

2014年3月開始,姜日新讓雷永忠找人詢價和認購。雷永忠於是找到劉佳宇,劉表示可以辦成此事,但需要支付募集資金金額2%的好處費,姜日新和雷永忠表示可以。

當時劉佳宇正掌管穩健27號,經過商量,雷永忠借用北京新京方德投資有限公司的資質,作為穩健27號的投資顧問,與長安信託簽訂投資顧問合同。同樣,在明知長安信託不允許將穩健27號資金投資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情況下,劉佳宇通過欺瞞手法,在長安信託與華泰柏瑞簽訂資產管理合同過程中,修改長安信託蓋章後交付給華泰柏瑞用印的資產管理合同中關於投資範圍限制條款內容,後將空白指令書交給雷永忠簽章,由姜日新填寫認購對象和認購金額,由此促成華泰柏瑞將長安信託託管的2.5億元認購西安華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私募債、4.475億元認購河南中孚電力有限公司中小企業私募債。事後,劉佳宇、雷永忠、姜日新偽造虛假的資產估值表提供給長安信託以掩蓋資金實際投資方向。

修改禁止性指令未被發現

僅僅用時兩個月左右,姜日新就幫華新新能源和中孚電力完成了這兩隻私募債的認購。這兩家公司也按約定支付了總計3385萬元的“渠道費”,這筆鉅款進入了姜日新指定的4家上海企業的賬戶。姜日新收到前述鉅款後,也如約向劉佳宇支付了1250萬元的“好處費”。

司法材料顯示,直到案發,華新新能源和中孚電力當時的兩位法定代表人均表示,並不認識劉佳宇,也沒聽說過這個人。他們並不清楚,自己公司一直做不成的事情,為何姜日新這樣的資金中介一出面,就能輕鬆“搞定”。

事實上,上述三宗交易之所以能夠瞞天過海得以完成,其手法並不複雜,其中的關鍵點就是劉佳宇在多次操作中修改公司設置的禁止性指令,而長安信託並沒有很快發現這個問題。

劉佳宇在供述中交代了他篡改穩健27號合同的具體過程,與之前操作穩健21號認購上海機電私募債的過程幾乎完全一樣。

他首先把穩健27號的項目合同做了一個修改,把做好的合同交給長安信託,由公司合規部審核後蓋章。他拿到蓋好章的合同後,將裡面規定投資範圍的那一頁抽出來,換成更改為投資範圍允許投私募債的一頁,把合同中“不包括中小企業私募債”這句更換為“中小企業私募債”,然後刪除了這句話下面的三段關於證券評級方面的限制,並把整頁的行距加大,把這份合同按照華泰柏瑞的要求,直接寄到華泰柏瑞。

華泰柏瑞蓋完章後又寄給劉佳宇,他又把裡面規定投資範圍的那一頁換成原先的不允許投資私募債的那一頁,拿回公司存檔。整個過程表現為不斷地偷樑換柱,但長安信託並未察覺。通過上述方式,劉佳宇完成了長安信託認購華新新能源和中孚電力私募債的操作。

在操控穩健27號案中,姜日新、雷永忠、劉佳宇三人完成這一操作用時2個月左右,涉及的資金規模超過6億元,其間劉佳宇多次修改禁止性條款。而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這些人幾乎用相同的手法完成了對8億多信託資金的違規支配,但長安信託一直沒有發現。

在隨後的資金使用過程中,中孚電力、華新新能源均如期償還或兌付,沒有出現資金損失。長安信託對於劉佳宇的這一違規操作並沒有發現。但上海機電的債務到期未能償還,最終被長安信託發現。

劉佳宇、姜日新、雷永忠三人先後被警方調查,陳海華則被另案處理。

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對該案的一審判決中,劉佳宇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姜日新獲刑1年7個月,雷永忠獲刑1年6個月。2019年1月8日,案件中姜日新的辯護人——北京博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博今告訴1℃記者,2018年12月初案件宣判後,姜日新曾表示要上訴。姜日新和雷永忠在案發後曾處於取保候審狀態,在2018年11月初被羈押。在辯護中,劉博今的主要辯護觀點包括姜日新的行為是居間行為,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主動行賄劉佳宇,系被劉佳宇索賄。其居間行為沒有給長安信託造成損失。

信託行業內控之亂

透過長安信託的這一案件不難看出,如果不是發債企業不能償還或兌付,長安信託依然不會發現信託資金被違規支配的問題,內部員工和外部人員可能會繼續如法炮製。這一情況直接指向了長安信託的內部風險控制存在明顯漏洞。

1℃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及銀監部門公開信息發現,信託企業近年來被銀監部門處罰的案例不在少數。

1℃記者統計銀監會網站公佈的處罰決定書發現,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全國共有19個銀監局總計向信託公司開出42張罰單,涉及27家信託公司。從罰單的年度、月度數量來看,僅2017年12月,罰單數就達到9張。而2016年全年公佈的罰單數為9張。罰單數量的增長,與金融監管不斷加強的趨勢相符合。

前述42張罰單中,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當是被處罰原因的一個大類,總罰單數達到15張,其中內控管理不到位的罰單就有5張,成為信託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不當這一問題中出現最多的一類問題。其他內部治理結構不當問題類型還包括賬戶、薪酬管理違規;信息統計錯誤;公司高管履職不當;固有業務合規問題。

2017年12月25日,銀監會網站公佈多份對信託企業的處罰決定書。其中,上海銀監局對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罰款200萬元,處罰決定書中列明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該公司在開展信託貸款業務過程中,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陸家嘴信託被青島銀監局罰款40萬元,其涉及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同樣為“內控管理不到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辦理信託業務”。當日公佈的處罰決定書中,被罰企業還包括平安信託、國民信託、金谷信託,罰款金額為20萬元、20萬元、50萬元。

曾辦理國內信託業第一案——甘肅信託案的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主任康君元告訴1℃記者,目前信託行業管理所依據的最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及《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合稱信託業的“一法兩規”,其中《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程序,特別是經營範圍、經營規則、監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規定,信託公司應該嚴格按照《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進行內部風險控制,這樣才能避免出現合規風險。

銀監部門公佈的5張“內控不到位”的罰單,均沒有詳細介紹內控不到位問題的具體細節。對此,康君元向1℃記者分析,結合之前他辦理過的甘肅信託案中體現的信託業薪資管理問題,可推測出關於內控不到位的問題,應該出現在信託計劃設立前的公司內部合規審查階段、風險評估階段、信託計劃管理過程中投後管理階段、風險處置階段。為了避免這些風險,信託公司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託項目評審、監督機制,不管是具體經手項目的業務部門,還是負責合規、風控的職能部門,都應該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制約。同時,公司高管層也應高度負責,避免公司的日常管理、項目決策流於形式。 製圖/鄭勤韜

編後評

隨著長安信託一起員工金融違規操作案在法院一審宣判,存在於整個信託行業的內控漏洞被暴露無遺。利用這些漏洞,“內鬼”和資金掮客合謀通過偷樑換柱的方式違規隨意支配資金,讓信託行業處在岌岌可危的狀態之中。而這背後,也與一些中小企業缺少融資渠道的背景關聯,這些企業希望藉助中小企業私募債完成資金募集,但很多信託項目對此設置禁令,從而關閉了在這方面的融資大門。“內鬼”和掮客利用這一需求,架空整個信託合約的監督機制,恣意妄為。

此外,據第一財經1℃記者統計,近年來信託行業涉及內控漏洞的案例頻現,銀監部門針對這些問題作出的處罰數量也呈上升趨勢。從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兩年半的時間裡,國內68家信託企業已有27家因此被處罰,漏洞問題主要集中在賬戶、薪酬管理違規;信息統計錯誤;公司高管履職不當;固有業務合規等問題上。

但是處罰歸處罰,漏洞依然存在,案件依舊在發生,資金仍可能隨時被違規支配。如何避免這些漏洞多發,未來應當為監管者所審慎考慮。同時,一些信託項目刻意排斥中小企業在這方面的融資渠道,尤其排斥中小企業私募債,也應當被反思,即如何建立對中小企業私募債客觀的評估而不是一刀切否定的機制,符合當前中央發展經濟的總體方向,亦有利於堵塞灰色的尋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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