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不得行!2018

不执行?不得行!2018/12/2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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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

拖著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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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院判決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有給付能力而拒不執行,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就涉嫌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是一項刑事罪名。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3日,何先生和韓女士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協議約定一套房和一輛車歸韓女士所有,並支付15萬元補償款。因何先生的父母還居住在該套房屋內,何先生以此為由一直拖欠未兌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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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之下,韓女士將何先生告上法庭。2017年1月,法院判決何先生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交付房屋和汽車,並支付15萬元補償款,到期後他仍拒絕交付。何先生原本在工地開工程車運材料,有工作、有收入,也有財產。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何先生拒絕申報自己的財產,為逃避執行,將自己佔有大部分所有權的與他人合夥購買的挖掘機交付給他人使用、收益,並通過其父銀行賬戶收取收入款項以隱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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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因何先生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對其司法拘留15天。後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2018年10月22日,何先生被秭歸縣人民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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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案審查起訴期間,承辦案件檢察官鄭玉蓉為核實案情,遠赴廣東東莞第二看守所,對何某犯罪前科進行調查核實。在詢問何某過程中,鄭玉蓉檢察官針對80後的何某年紀尚輕、事業正處上升期等特點,對其有針對性的進行釋法說理,告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構成、量刑情節及規則。何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和社會危害性,決定主動履行給付義務,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爭取得到法律從輕處罰。在本院審查起訴期間,何某主動委託其母親代為履行,將他名下挖掘機變賣,不僅與韓女士按和解協議履行完給付補償款義務,還將進入法院執行程序的其他兩件案件執行款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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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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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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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本案中,被執行人何某隱藏、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法院結合何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且自行與執行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酌情從輕處罰。因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最終一審判決何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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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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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現實中卻總有“老賴”欠錢不還,影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秭歸縣檢察院在辦案中,從維護執行申請人權益角度出發,運用普法教育的手段,督促“老賴”還清借款,保障了執行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權威。建議不要因為自己不懂法將民事責任“賴”成刑事責任,迎來身陷囹圄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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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 米 佑

編 輯| 沐 雨

審 校| 鴿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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